Second slide
Second slide
业务领域
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房产归属系列6: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如何确保赠与给子女个人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来源: 日期:2023/11/27 16:16:15 人气:628

编者按



在之前一系列房产归属的文章当中,笔者分为夫妻出资和父母出资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并各自区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况,本文是该系列最后一篇文章,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男女双方结婚后受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何确保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呢?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29 条 2 款修改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7 条的规定,不再区分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一律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分割按照各方的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01

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情形

 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案例】小王和小李于202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李就怀孕了,小李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小李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焦点】在没有书面赠与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仅从产权登记情况来认定出资方有赠与己方子女个人的意思?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若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是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性质应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在《民法典》施行前,《物权法》已实施多年。房屋作为不动产最重要的类型之一,产权须登记的观念已深入百姓的心中,普通民众对房屋登记的重要性和意义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个人名下,等于是向社会公开表示了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是己方子女个人,而非夫妻双方



02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情形一: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

【案例】小王和小李于202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李就怀孕了,小李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后受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案涉房屋为小李父母全款购买,所以小李离婚时可以多分。

情形二: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栏目给过的解答: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父母出资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间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故此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

男女双方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的,均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不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双方父母均出资,就涉及到一个出资份额的问题,出资多的一方的子女能否在房产分割的时候多分?在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案——(2021)沪0115民初77884号

【案情简介】2011年9月徐某与潘某登记结婚。案涉房屋1购买价格121万元,首付60万元,当时双方父母各支付20万元,徐某、潘某支付了20万元。该房屋贷款,其中潘某在2018年2月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50万余元,是由潘某母亲(下称潘母)在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转账支付的,其他贷款也是由潘某在归还。

案涉房屋2购买价格387万元,首付186万元由潘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开发商。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主要由潘某偿还。2018年2月,潘某一次性偿还了剩余商业贷款94万余元,其中48.5万元是潘母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用于归还商业贷款,目前该套房屋只剩余公积金贷款。

根据上述事实,潘某认为其应当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多分。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均系徐某、潘某婚后所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父母在购房时均有出资,均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在本案中,当事人就双方各自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未作约定,其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1现市价为180万元,涉案房屋2现市价1600万元。法院判决涉案房屋1、2归潘某所有,潘某支付徐某房屋折价款869万余元(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律师建议

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如果对出资份额或者房产归属没有约定,那么一般认为父母的出资是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根据婚后受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出资买房,只是希望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那么可以选择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只是部分出资,可以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购房款只赠与给自己子女。此外,子女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登记房屋产权份额等方式明确房产归属。

若父母出资并没有赠与的意思,那么应当在出资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购房款属于对夫妻双方的借贷,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律师简介



了解协力苏州律政新资讯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xieli-sz

新浪微博|协力苏州

下一个:协力研究|有限公司股东何时享有退出自由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一)
友情链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苏州律师协会 | 新三板上市法律网 | 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 © 2018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5037783号 技术支持:仕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