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结婚前,男方父亲出资购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男方父亲起诉女方,主张当初购车款属于借款,女方应进行偿还,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相关案例
【案号】
(2023)粤02民终810号
【案情简介】
小邱(女)与小叶(男)于2020年6月底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后准备结婚。2020年7月18日,小邱以14万元的价格向车辆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小轿车,当天需预交定金10万元。签订协议后由小叶持老叶的银行卡向该公司转账10万元,刷卡回执单上的持卡人签名处由小叶代“老叶”签名,车辆销售公司出具了收据。
2020年7月29日,小叶又持老叶的银行卡向该公司转账2万元,刷卡回执单上的持卡人签名处也是由小叶代“老叶”签名,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购车款2万元,当天小邱与小叶把该车提走,车辆登记在小邱名下。
2020年7月30日,小叶与小邱登记结婚。
2022年1月25日,小邱将该车以6万元转卖给其女小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小叶出具了一份收条给小林。
2022年5月20日,小邱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诉至法院请求离婚。2022年6月17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
2022年6月27日,老叶以小邱婚前向其借款购车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小邱立即向老叶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老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小邱成
立借贷法律关系,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老叶在诉讼中只提供了小叶持其银行卡向车辆销售公司转账12万元的刷卡记录及银行流水,该刷卡转账行为是通过小叶实施的,刷卡行为发生时小邱与小叶认识不足一个月,正在恋爱且准备结婚,小邱只见过老叶一次,老叶作为一个从事药店经营多年的个体户,在小邱无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出借12万元给小邱而不要求其出具借款凭证,且其授权小叶刷卡付购车款时亦未明确具体金额,即未约定借款金额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老叶无任何证据显示其与小邱对涉案借款有协商的过程及达成借款合意,故老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小邱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老叶,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拟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而小邱抗辩称案涉12万元系小叶对其进行婚约的彩礼赠与行为,提供了《刷卡回执》和《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12万元购车款系小叶对与其婚约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彩礼行为。
对此,本院分析认为:
首先,从案涉款项发生的时间上来看,均发生在小邱与小叶恋爱期间,且案涉大部分款项发生在小邱与小叶登记结婚前一天,小邱有理由相信是小叶支付相应的款项系为婚约而进行的彩礼赠与行为;
其次,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款项用于小邱购买车辆,而购买车辆虽由小邱与车行签订购买协议,并登记在小邱名下,但是案涉购车款的支付过程均系小叶独自完成,说明小叶在支付款项时是明知该车辆系给小邱购买,且系用于婚后夫妻生活;
再次,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小邱与小叶处于恋人关系,老叶与小叶系父子关系,小邱购买轿车的款项却系由小叶使用老叶银行卡后签署老叶名字的方式予以支付,在此过程中,老叶并未参与且小叶也从未向小邱告知案涉款项的来源,小邱有理由相信小叶是使用其自有资金为婚约而进行的彩礼赠与;
最后,从小邱与小叶之间的关系来看,双方确实在案涉大部分款项发生后第二天即登记结婚,且小邱与小叶在一审时均认可车辆在转让之前均由二人使用,说明小叶确实与小邱存在婚前的彩礼赠与行为。
综上,小邱有理由相信小叶系基于婚约为目的而对其进行彩礼赠与进而支付购车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邱抗辩案涉款项12万元系小叶对于婚约为目的的彩礼赠与款,并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那么,老叶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但从老叶现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未完成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老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分析
按照中国的传统,在男女双方初步达成婚约时,向来有赠送聘金、聘礼的习惯,这种聘金、聘礼也就是我们常称的“彩礼”。在今天,因为多数年轻人结婚时存款不多,彩礼多为父母支付,对女方来说,这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与行为。若双方感情一直很好,那对彩礼自然不会有争议;但若双方感情破裂,也常出现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或者男方父母诉请女方返还借款的情形。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主张是借款请求女方返还,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上述判决已经写得很明确,法院从案涉款项发生时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车辆后续使用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因男方父亲只能提供银行流水,不能就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最终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据此,如果父母出资的原意是借给男女一方或双方,那仅凭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是很难证明的,最好事先签好借据、欠条或收据,并保留好与此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