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一个月后员工个人申报了工伤,在申报工伤前员工看病发生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作者|范海云、徐臻炜
相关案例
【案号】
(2021)京0113民初14321号
(2022)京03民终73
【案情描述】
高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5日,高某因工负伤,由于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也未申请延期,高某于2020年9月3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反馈称,依据相关规定,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工伤支付科无法进行报销。
社保基金支付科工作人员称“2020年11月2日已向高某下发工伤证。考虑到工伤证下发之后,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工伤证下发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报销,因此,高某走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报销的医疗费期间为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其余部分无法报销。”
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承担其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社保基金支付科工作人员就高某工伤医疗费报销事宜答复内容来看,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为高某申报工伤,导致高某部分医疗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部分医疗费应由公司负担。虽双方签订了协商协议,约定“由高某自行办理前期医药费用的报销,公司予以配合”,但现高某因公司原因无法报销医疗费,故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高某和公司之间有合同约定:“由高某自行办理前期医药费用的报销,公司予以配合”的条款,但现在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造成高某无法享受部分工伤待遇、办理诉争期间的医疗费报销的原因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造成,故对于公司以工伤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为由主张不应支付高某医疗费的,本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首要义务主体,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逾期不主动申请的,员工或相关人员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申请延期的,工伤支付科无法报销事故发生日至工伤认定申请日之间的医疗费用。因用人单位不申报导致员工医疗费无法报销的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最终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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