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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雇主责任险保险金能否冲抵工伤赔偿,高院判了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来源: 日期:2023/11/22 15:53:56 人气:563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金等费用。但工伤保险主要是为雇员提供保障,而雇主责任险主要是为雇主提供保障。那么当员工受工伤,其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能否在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中进行抵扣呢?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案情简述

段某系大吉员工,从事驾驶员工作。大吉未为段某缴纳社保,但向永安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15年5月20日,段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段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致,认定为工伤。

2016年4月26日,家属起诉永安保险公司,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

2017年9月19日,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费26729元。2017年10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应当抵扣工伤赔偿款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段某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是否抵扣不属于此次诉讼的审理范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大吉公司作为段某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段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大吉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段某家属支付段某工亡费用即丧葬补助金25,989.60元(4,331.60×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8,844×20)。

关于保险金是否抵扣,段某家属向大吉公司主张段某工亡待遇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大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范围仅限于大吉公司是否应向段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家属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是否抵扣不属于此次诉讼的审理范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


原审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应当从工伤赔偿中扣减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大吉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包括雇员段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对员工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获益人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的正常理赔程序应为段某发生工亡事故后,其亲属先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由大吉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最后由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大吉公司进行赔付。现段某家属已经通过诉讼先行领取了保险公司基于大吉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应向大吉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万元,因此该笔款项应从大吉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

再审法院


段某家属获得的雇主责任险险保险金50万元应在工伤赔偿中抵扣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某因工死亡,大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大吉公司应向段某家属支付工亡费用。鉴于大吉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雇员段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大吉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现段某的家属已先行通过行使代为求偿权获得了永安保险公司应向大吉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0,000元,故原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应从大吉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并无不当,亦不存在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



律师分析

除了上述案例,上海、广东、湖南、四川等地也有类似判决,例如在(2018)沪02民终9846号、(2021)粤13民终139号判决书中,均体现了法院认为员工先行通过诉讼获得的雇主责任险保险金应当在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进行抵扣。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用人单位均负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管理。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办理雇主责任险为由,而免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己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者有权在获取雇主责任险的权利后,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应归属于公司,而不是雇员,所以在员工先行获得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的情况下,可以在工伤赔偿中扣减保险金金额。但需要注意,团体意外险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受益人只能为员工或其近亲属,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并不能在工伤赔偿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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