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海云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的离婚声明点爆新闻热点。2016年8月15日上午,王宝强在律师陪伴下前往朝阳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就王宝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和股权的分割问题向各位分析一二。
回顾:王宝强的起诉书内容
王宝强的起诉书称,其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其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宝强请求朝阳法院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王宝强离婚案件中房屋和公司股权的分割思路
王宝强在起诉状中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有: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等等。笔者仅对王宝强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和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 关于房屋的分割
(一)王宝强要求分割的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离婚案件中王宝强的国内的房屋分割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以下22种方式处理。
离婚案件房产分割的22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序号 | 购房时间 | 出资类型 | 处理办法 (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
1 | 婚前购房 | 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 1、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
2 |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 ||
3 |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 |
4 |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5 |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 |
6 | 婚后购房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
7 |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
8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 |
9 |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 |
10 |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 ||
11 |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 ||
12 |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 |
13 |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 |
14 |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 ||
15 |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6 |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7 |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8 |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 ||
19 |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 取得房本后另诉 |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 离婚后另诉。 | ||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 协商不了的,另诉。 | ||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 另诉。 | ||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 涉及第三人,另诉。 | ||
20 | 政策房 | 1、经济适用房 |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
21 |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 |
22 | 3、两限房 |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 |
补偿款计算公式 |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 |||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
(以上资料由“法客帝国”整理)
(二)王宝强在国内离婚,双方在国外的房产又该怎么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王宝强在美国洛杉矶的房产要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上面所讲的这22条处理方式。 |
二、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
(一)起诉离婚前,王宝强对公司股权做了什么
1、2016年3月份之前宝亿嵘的股权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是运营王宝强演艺事业的平台公司,2010年8月20日宝亿嵘成立,成立时股权结构:马蓉(90%)、王建永(10%)。从宝亿嵘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中间历经数次股权变更,马蓉一直是绝对控股股东。
2、2016年3月份之后宝亿嵘的股权变更情况
首先,2016年3月25日,宝亿嵘进行工商变更,王宝强加入宝亿嵘,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占5%的股权。
其次,2016年4月8日,王宝强设立持股平台“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占宝亿嵘95%的股权。工商资料显示,持股平台设立时的结构为: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宋喆(31.25%)。
再次,2016年4月19日持股平台进行变更,除王宝强本人外,任晓妍以及宋喆的份额变为有限合伙。王宝强为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最后,2016年5月13日,持股平台中宋喆的份额全部转给马蓉,变更后架构: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马蓉(31.25%)。
3、由此可见,在起诉离婚前,王宝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回收了公
司全部控制权。马蓉仅在有限合伙持有31.25%份额,没有表决权。
(二)股权分割
其实通过上述股权变更,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王宝强在2016 年3月份之后花洪荒之力变更公司股权干嘛,王宝强是要控制公司股权,至少保证公司在诉讼期间仍然由王宝强继续控制。
但王宝强起诉离婚,原则上,马蓉对其股权是拥有一半的分割权利的,除非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于是,王宝强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将可能会有两种结局:要么王宝强将股权折成巨额现金补偿给马蓉;要么王宝强将和马蓉分享股权,当然分享股权需符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本文因篇幅问题不做详述。
律师提示:
一、一方出轨原则上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宝强已将马蓉出轨的丑闻昭告天下,若一方出轨是事实,那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原则上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法》,除非夫妻双方订立财产协议,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民间常有出轨者净身出户的说法,或者以为一方有过错,就必然少分财产。但实际上出轨只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出轨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2016年8月16日媒体又曝马蓉转移财产,数额高达1400万。如果此情况属实,对于王宝强的离婚案件则是一个利好消息。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马蓉在离婚期间如果隐瞒转移财产一定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宝强 据此可向法院主张倾斜分割财产。对马蓉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法官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