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通常在身份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高管接受公司的聘用,行使管理权,其权利来源于公司董事会的聘用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方面,高管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其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相较于普通劳动者,当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解聘高管后,其与公司劳动关系更为复杂。
文/江航标、王玥婷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聘任朱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待遇为税前年薪人民币50万元,并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日,甲公司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主要分管质量技术部。
2018年年中,甲公司发现朱某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包括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等,因此甲公司决定解聘其副总经理的职务,于2019年2月15日,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同意解聘朱某副总经理职务”并进行公告,同日向工会征询解除朱某劳动合同事宜,工会回复同意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18日,甲公司向朱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朱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其年薪50万元的工资待遇。
(参考案例(2020)苏02民终593号)
二、
争议焦点
1.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2.甲公司解除与朱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3.朱某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三、
法院判决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二、
争议焦点
1.董事会有权聘用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亦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但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应视为对相关岗位的人事安排,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本案中,甲公司与朱某既建立了高管聘用关系,又建立了劳动关系,故甲公司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朱某职务应视为对其岗位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在双方签订了职位即为副总经理的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甲公司对朱某行使解雇权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朱某存在泄露甲公司商业秘密、散播谣言、在另案中作伪证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同时甲公司也已履行合法程序,有权解除与朱某劳动关系。
3.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朱某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五、
争议焦点
1.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董事会解聘高管的职务,依据的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高管,即便被解聘高管职务,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解除,还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其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若一旦解聘高管职务,则想当然地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3.一般情况下,董事会解聘高管职务,可以视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地区法院裁判有所差异),据此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4.公司若与高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对职务、工资依据、解聘后的劳动关系处理等进行特别约定,解聘高管职务后不要轻易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时与法务或法律顾问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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