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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来源: 协力劳动与婚姻 日期:2023/7/7 16:29:11 人气:372

编者按



实践中,老年痴呆症患者、智力或认知有障碍的患者并不少见,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其人选确定非常重要。想要确定监护人,首先要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近亲属间对确定监护人没有争议的,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可一并申请确定监护人

近亲属间对监护人人选有争议的,法院只会受理认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对确定监护人的申请需要另案提出,由法院另案处理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确认监护人的方式

01

协议确定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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