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ond slide
Second slide
业务领域
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建筑房地产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作者:鲲鹏建工团队 来源:协力建设工程法律评论 日期:2023/6/28 14:23:20 人气:265

案情概要

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商业工程发包给B公司。其后,B公司与赵某签订了《施工班组项目责任协议书》,约定将某商业工程全部交予赵某进行施工。后,赵某与A公司、B公司就工程款支付未达成一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各方就《施工班组项目责任协议书》是否有效发生争议。


作者 | 鲲鹏建工团队



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B公司自A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B公司与赵某签订的《施工班组项目责任协议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律师简析

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分包尚有合法与违法的区分,而转包本身就属于完全违法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仲裁服务

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包含PPP)


往期 · 推荐




律师简介




了解协力苏州律政新资讯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xieli-sz

新浪微博|协力苏州

下一个:协力研究|房产归属系列1: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该房产一定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吗
友情链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苏州律师协会 | 新三板上市法律网 | 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 © 2018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5037783号 技术支持:仕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