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某生产企业(发包方/甲方)与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铝合金板材、钢结构仓储项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案涉工程均系无建筑资质的吴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对此,某生产企业在签订《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前就已经知道。后,某生产企业与某建筑公司因工程结算未达成一致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双方就《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
作者 | 鲲鹏建工团队
法院认定
案涉的仓库钢结构工程均系吴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关于案涉工程的合同谈判、签订、工程款收取、材料签收等,吴某均实际参与。吴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既无劳动关系也无产权联系。因此,《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系无相应资质的吴某借用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简析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限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取得资质后还应当在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但维持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成为建筑市场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仲裁服务
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包含PPP)
往期 · 推荐
了解协力苏州律政新资讯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xieli-sz
新浪微博|协力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