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肖某(发包方/甲方)与刘某(承包方/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商场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就装修款结算达不成一致,刘某(承包方/乙方)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肖某(发包方/甲方)主张案涉合同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原创作者 | 鲲鹏建工团队
法院认定
虽然案涉合同名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但施工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业用房,非家庭装修工程,故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刘某(承包方/乙方)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合同无效。
律师简析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类别与等级做了严格规定,建筑业企业只有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才能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没有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法律会给予否定的评价,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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