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基于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二、案情简要
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陈某由被告抚养。
2013年暑假陈某回到吉林,原告得知被告及其再婚妻子曾打过陈某,遂与被告沟通,原告要求将陈某留在吉林生活,但最终在被告的要求下,陈朗同被告返回苏州。2015年7月中旬因放暑假,陈某再次回到吉林市,原告发现儿子身上有伤痕。遂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殴打陈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打过儿子,但事出有因,均为陈某拿他人东西并对被告说谎。被告只是教育方式不当,不存在殴打一说。
法院查明:双方的婚生子陈某现已年满10周岁,表示不愿随被告生活,其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为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最大的三级甲等医院)在编职工,收入稳定,有固定住房,一直未婚,有能力抚养陈某。
三、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子女有打骂等教育管教行为,现子女年满10周岁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是否准许变更?
四、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全面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本案中当事人的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但被告不想放弃抚养权。双方对孩子谁都不放手。
针对本案律师建议:第一步:利用孩子仍在被告处生活的优势,尽力做孩子的工作,和其好好沟通,希望孩子在开庭前能转变态度,同时我们准备了孩子学习良好的证明以及孩子随被告这几年的生活照片给了原告和法官,希望原告和法官能从抚养关系的稳定性考虑,维持原来的抚养关系;第二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而不是赢得官司的角度,希望被告好好评估一下,孩子到底随哪方生活会更好,同时不要把孩子当成物品抢来抢去,如果孩子最终仍是想随原告生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被告认同了律师观点。
五、裁判结果
原被告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同意婚生子陈某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费。
一场争夺孩子的战争最后以原被告及孩子三人温馨的拥抱画面结束。
六、律师办案心得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状况、父母抚养子女的意愿、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共同生活第三人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对于抚养权纠纷,作为律师不要仅为了赢得官司就不顾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引导自己的委托人站在孩子的角度综合考量抚养条件,不要为了与对方置气就将孩子的权益抛诸脑后,这样即使赢了官司,也输掉了孩子。我们希望最后赢的是孩子。
本文为原创
作者:范海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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