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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员工违纪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范海云、杨上 来源: 日期:2023/3/24 15:58:48 人气:556


编者按

实践中,员工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在离开单位之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单位方面通常认为,员工存在过错违反劳动纪律在先,不应当被认为工伤;员工及家属方认为,自己属于“下班”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员工违纪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 | 范海云律师、杨上律师



相关案例

【案号】

(2016)苏06行终122号

(2017)苏行申61号

【案情简介】

某日12时40分许,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公司,途中停留菜场购物。13时35分许,徐某在沿苏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新镇北桥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受伤。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构成工伤。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虽然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交考勤记录,但从被上诉人启东人社局调查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徐某的上班时间为5:30至13:00和14:30至17:00,徐某12点40左右离开单位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下班时间;2.徐某离开单位的时间为12:40,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13:35,期间相隔近1个小时,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也不在下班的合理路线上;3.徐某至菜场是为购买祭祖所用的祭祀用品,其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工作原因。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原审判决的基本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及合理路线上。

本案中,上诉人某公司未能就徐某的工作时间提供考勤记录或相关工作制度,从被上诉人启东人社局提供的厨师朱某及保安吴某的询问笔录看,某公司厨师工作时间为5:30至13:00和14:30至17:00。对于事发当天徐某离开单位的时间,朱某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分别陈述为12:40左右和13:00左右,吴某陈述是13:30左右。启东人社局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徐某于13:35发生交通事故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并无明显不当。

事实上,即便如上诉人某公司所言,徐某是在上班时间提前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因徐某未请假提前下班这一轻微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而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如上诉人某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单位的工作纪律,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徐某进行处理,但并不因此影响徐某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对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其下班的合理路线上的问题。本案中,徐某离开单位后去菜场购物属于其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合理范畴,并不必然导致通勤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徐某购物后沿苏336线由东向西至北新镇北桥路口的路线属于其下班的合理路线。上诉人虽认为该路线并非合理路线,但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二、案件启示

由上述案例可见,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处分,但不应剥夺员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及空间因素,应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那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1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责任分担方式。“非本人主要责任”就包含了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三种形式。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上下班途中的事故认定工伤时才需要区分责任,而日常因工外出或执行职务行为时不区分事故责任

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亦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获得重新划分责任的概率比较低。对于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警方亦会出具相关的书面说明,这份资料亦可作为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料使用。


2

上下班途中


(1)关于“上下班”的概念

关于“上下班”的概念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下班就是脱离该工作去生活,或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这里包含合理上下班时间、合理路线两项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判断取决于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工具、天气状况、拥堵程度、居住地点等诸多因素。因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不是一个不变常量,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价值判断。换言之,员工经常性、生活所需的路线,都属于合理的路线,在这样的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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