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ond slide
Second slide
业务领域
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 能否参照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作者:范海云 来源: 日期:2023/1/13 16:44:30 人气:373


编者按

疑似职业病是指有类似职业病的症状,但暂未确认为职业病的疾病。那么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能否参照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作者 | 范海云律师



案情简介

【案号】

(2020)苏0191初4394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后被确认为职业病的,该病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本案是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系由原告程某与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引发。

2010年5月,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2018年11月起,程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停止向某公司提供劳动。2018年11月6日,程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2018年11月14日,程某接受支气管镜手术。2018年11月16日,程某出院。 

出院后,程某到医院复查,就诊情况如下:2018年11月30日复查结果为肺部感染;2019年2月16日复查结果为咳嗽;2019年3月15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医嘱建议赴职业病医院就诊;2019年4月至10月七次复查结果均为慢性阻塞性肺病;2019年11月、12月两次复查结果均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2020年1月至7月六次复查结果均为矽肺性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伴感染。

2020年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认定程某构成工伤,确认程某职业病诊断时间为 2019年11月7日。2020年5月27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程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为程某报销了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工伤医疗费,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此前,某公司在程某病休后一直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每月支付病假工资。

后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等,仲裁委认为程某在 2019年11月7日确诊职业病之前不属于工伤。程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主张停工留薪期应从实际发病之日2018年11月6日起算,而某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应从职业病确诊之日2019年11月7日起算。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程某在确诊职业病之前的疑似职业病期间能够享受何种待遇。

法院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已经患有职业病的情况进行事实上的确认,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则是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二者均不是对劳动者患职业病起始时间的事实或者法律认定。因此,从劳动者开始患职业病直至确诊职业病的期间,应当属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本案中,程某自2018年11月6日起因肺部感染住院。程某每次的复诊行为均与前一次就诊的医嘱基本对应,整个诊疗过程没有明显的间隔或者中断,每次的诊疗结果也与最终的职业病诊断结论相符,故应当将程某自2018年11月6日首次就诊时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6日计算至职业病确诊之日的前一日(即2019年11月6日)。

程某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判决某公司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补发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



案件启示

由上述案例可得,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应参照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疑似职业病期间,因未从事实际劳动,工资待遇按照病假工资计发。但是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与劳动者自身患病导致的病假,停止工作的“病”存在区别,不应简单的将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以病假方式处理。对此,律师分析如下:

1

从经济层面的照顾来说,疑似职业病劳工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影响了经济收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为疑似职业病劳工安排合理的工作并给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妥善安置,即蕴含着要求用人单位善尽照顾义务的的内涵,需要在实务中具体落实。实务中,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职工诊断(鉴定)期间,可预先支付员工部分工资(例如可以为病假工资或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并提前向员工书面告知解释。如最终员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予以补齐。

2

从人身层面的照顾来说,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立法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安全权。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

此外,就亟待明确的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2022年3月16日,《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GBZ/T 325-2022出台,对于提高疑似职业病界定的准确性、操作性,推动用人单位责任落实,意义重大。《标准》将“疑似职业病”定义为:“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该《标准》中疑似职业病界定原则明确,可操作性强,包含了疑似职业病的特征、界限、处理原则等,明确了疑似职业病进入职业病诊断的时间和终结时间,弥补了法律缺陷,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疑似职业病影响劳工的生命健康和经济收入,疑似职业病劳工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更为弱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劳动法,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律师简介


了解协力苏州律政新资讯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xieli-sz

新浪微博|协力苏州

下一个:协力研究|新冠“乙类乙管”后,两大用工变化单位需了解
友情链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苏州律师协会 | 新三板上市法律网 | 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 © 2018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5037783号 技术支持:仕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