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下称《“乙类乙管”方案》),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那么新冠“乙类乙管”后,两大用工变化单位需了解。
“乙类乙管”后,员工“阳了”,
工资怎么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次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政策调整意味着,2023年1月8日起,用人单位不再按甲类管理“正常支付”感染者的工资,因感染新冠不能上班,停工治疗期间按“病假”待遇处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需要单位注意是,如员工2023年1月7日感染新冠,仍应按照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规定对待,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1月7日工资;2023年1月8日及之后,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乙类乙管”后,员工“阳了”,
企业怎么管理病休?
“乙类乙管”后,即2023年1月8日之后,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员工“阳”了需要居家休养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中的病假管理要求,要求员工提供正规医院出示的诊断证明原件,统一标准化管理。需要注意的是,鉴于现阶段阳性病例多发,医疗资源较为紧张,阳性感染者至医院挂号并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存在一定难度,建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可以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阳性结果、身份证与抗原检测阳性同框的视频等辅助证据以替代病假单。
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制定包含病假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员工请休病假的审批流程、所需提交的相关病休材料(如:诊断证明、挂号凭证、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或者核酸检测阳性结果、身份证与抗原检测阳性同框的视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休期间的禁止行为等方面均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2
对虚开、伪造、涂改请假证明或提供虚假请假理由的情形,在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处分条款,例如书面警告、记过或辞退等。
3
需注意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的民主、公示程序,确保对员工有约束力。
作者 | 范海云律师、杨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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