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时会碰到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那么发生工伤“私了”并签订了协议,还能撤销吗?
作者 | 范海云、杨上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
无锡市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舒某在刘某处从事废旧品拆卸工作。2019年6月14日,舒某在拆卸电动车时右眼不慎被榔头击伤。舒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2020年5月13日,刘某及其代理律师陈某与舒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基本内容为:一、刘某除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支付舒某40000元。二、舒某放弃其他所有赔偿诉求。协议落款处刘某签名,舒某比照律师陈某书写的名字样本,画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陈某向舒某宣读协议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当日刘某支付舒某40000元。
后舒某死亡,舒某的母亲、女儿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刘某支付赔偿金346360元。
【法院判决】
支持舒某诉请,判令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刘某支付赔偿金346360元。
案件启示
Case enlightenment
由上述案例可见,发生工伤“私了”并签订了协议,若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有权就赔偿问题自行处置,只要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判断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方面:劳动者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是否知晓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否明知赔偿金额低于或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自愿放弃更多赔偿。如经过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知晓其伤残等级、护理级别、停工留薪期等后依然签订了赔偿协议,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赔偿数额很低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协议。
本案舒某系文盲,对法定赔偿金额缺乏应有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协议签订时刘某一方只是简单地向其宣读协议内容,并未告知其工伤七级依法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舒某对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有充分的了解,显然有违公平。
第二方面:双方协商的金额是否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中间的差额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尺度。本案中刘某赔偿数额仅为法定赔偿金额的20%,显然有违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付协议有期限的限制。如具有撤销权的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就工伤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相关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私下签订赔偿协议,但是应及时让专业劳动律师介入,以专业、公平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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