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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丨一方因身患疾病向母亲借款治病,去世后母亲能要求子女配偶偿还吗

作者:范海云、杨上 来源: 日期:2022/11/10 16:43:59 人气:465


编者按

夫妻本是同林鸟,但若一方因身患疾病向母亲借款治病,去世后母亲能要求子女配偶偿还吗?

作者 | 范海云律师、杨上律师

相关案例

【案号】

(2021)粤18民终1762号

【案情简介】

一审: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女为母女关系。

被告乙女与被告乙男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33695.32元。双方2017年12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乙女依法分得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63586元;乙男向乙女支付困难补助金8000元。

被告乙女于2015年1月因身体不适而经常到医院就诊,于2015年10月6日被确诊患有乳腺癌。被告乙女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合共产生医疗费653893.66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为280294.03元。被告乙女在诊疗期间,向其母亲甲女多次借款。被告乙女亲笔书写《借条》五份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的借款人项下签名,五份《借条》借款金额合共226390元。被告乙女因长期治疗疾病,并未参加工作,亦没有收入予以清偿债务。

乙女于2019年1月27日因病死亡。乙男与乙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继承乙女的遗产。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乙男、乙女(已故)归还借款226390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乙男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女借款本金226390元及利息。

二审:

乙男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债务显系虚构。事实和理由之一为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案中,在乙女出现严重疾病、困难、不能独立生活时,其父母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负有抚养责任,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其父母己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在此情况下,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出现借条,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常理。即使确实要借款,一般也应当是一个整数,但现在的事实是借据相关的金额与这转账金额均一一对应,这显然是极不正常、严重违反生活常理。

二审判决:

上诉人乙男以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主张本案债务是虚构的,理由不成立,且其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如果属于乙男应如何承担还款的义务。

首先,涉案借款发生在乙男与乙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乙女治疗疾病。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基于乙男与乙女已于2017年12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乙男与乙女离婚纠纷中已经确认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33695.32元,该款项依法应优先用于清偿涉案借款,且该共同财产已足以清偿涉案借款。鉴于该款已在本院另案判令乙女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即163586元),该款应用于清偿涉案借款,故乙男只需要对涉案借款扣除乙女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的借款本金62804元(226390元-163586元=62804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男应承担借款本金62804元及利息,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启示

Case enlightenment

由上述案例可见,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夫妻一方治疗疾病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曾说明,“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可见,医疗费属于家庭消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双方是否离婚,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认定和偿还。本案中,因医疗产生的费用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离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仍然应当共同偿还。

最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父母跟成年子女间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或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仍将医疗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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