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摘要
实践中,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直接投入使用的情况并不鲜见。建设单位不经验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除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外,建设单位以尚未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拒不付款的,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原创作者 | 陈军杰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金利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成安市金利商业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建安公司对成安市金利商业中心进行施工,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400万元(税后价);建安公司必须在每月28日向金利公司申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工期自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4月,工程正式开工。2018年12月28日,金利商业中心大厦完工。金利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开始使用上述工程。截止2019年5月,金利公司共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19年5月,金利公司在使用大厦过程中,发现大厦多处出现质量问题,遂停止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但一直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2020年1月25日,建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金利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利息等500多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金利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开始使用上述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并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应由金利公司自行承担,金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律师评析
Lawyer's advi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建筑企业的责任,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验收亦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如擅自或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就无需承担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对于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据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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