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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83号研读:员工提前离职还能向单位主张

作者:范海云、吕婷 来源: 日期:2022/8/25 16:48:36 人气:650


编者按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金发放的对象仅为发放时在职员工,那么员工提前离职的,还能向单位主张年终奖吗?

作者 | 范海云、吕婷

相关案例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3号

【案号】

(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

(2018)沪02民终11292号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房某于2011年1月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某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某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公司向房某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二、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三、某公司支付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四、房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某在某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在某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某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某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某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某诉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案件启示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在笔者代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裁判观点与上述案件类似,也支持了员工的年终奖诉求,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年终奖发放条件时要慎重,即使规定了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有年终奖,也要审慎认定适用,否则现实中有可能被法院认为加重劳动者责任,免除用人单位义务,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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