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实现由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在此大背景下,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王乃莹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团队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及《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所涉案例为引,编写202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研读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将涉及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技术秘密案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解读,供大家参考。
原创作者 | 王乃莹律师、张雨嘉律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曾为原告L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在L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无偿将L公司所有的一项发明专利权转让给本人,并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办理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其后,李某与L公司、刘某(L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因股权、法人、财产等内容发生多起民事诉讼,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上述纠纷,涉案调解协议中约定了:
……四、刘某与李某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对方的全部案件的撤诉和解除冻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互不追究。案件诉讼中涉及的股权、法人、财产内容全部终止。否则,李某作为原告未撤诉的,由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李某尧、L公司作为原告未撤诉的,由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八、非因本协议事项外,刘某、李某及L公司相互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纠葛,互不追究。……
调解书也确认了上述内容。
其后,L公司因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侵害了L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转让行为因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涉案专利仍归L公司所有。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案例评析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可以转让,且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李某在其任L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与L公司签署专利权转让声明,并完成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虽然根据L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且在涉案专利转让时,李某持股比例为72.7273%,已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但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专利转让事宜通知另一位股东,且另一位股东明确表示对专利转让事宜不知情、不同意。此外,由于涉案专利系无偿转让,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L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权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合法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L公司利益所为,故这一转让行为违反了李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后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涉案专利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及所办理的变更手续不能产生转让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仍应归L公司所有。
虽然在专利转让行为发生之后,李某与L公司、刘某(L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其他纠纷签署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本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纠葛,互不追究”。但签署调解协议时所涉及的多起诉讼案件案由分别涉及股权、法人、财产纠纷,调解书生效后,争议双方按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别撤回了当时已经被法院受理的其作为原告起诉对方的全部案件,撤诉的案件中并不涉及本案相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李某虽在庭审中主张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已经在该调解协议中解决,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加以证明。
在(2021)最高法民申209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二审法院(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是基于圣泰公司与东阳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东阳公司已经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是确定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是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圣泰公司称东阳公司没有依照《民事调解书》交付足额面积的建筑物,构成违约,但是《民事调解书》中并未对东阳公司应交付房屋的具体面积作出记载,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民事调解书》第八条明确约定,圣泰公司与东阳公司“均承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无其他争议”,故其在本案中的诉请亦与《民事调解书》内容不符。因此,驳回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此笔者认为,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再无其他争议”或类似含义的语句所包含的纠纷解决的范围应当聚焦于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的目的,应当限于调解协议所涉的某一种或多种纠纷,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能涉及到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其包含在调解范围内的,由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再无其他争议”存在不同的解释,为了尽可能明确纠纷解决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列举式的方式对所要解决的纠纷内容进行固定,或者留存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包含未写明的纠纷。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处分时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受让专利,是专利转让行为有效与否的关键。即便已经完成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但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的后果仍为无效,无法产生权利人变更的法律效力。
对于确有需要将名下专利转让给董监高的企业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专利转让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并履行合法手续;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专利转让合同,其中至少应当包含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有效期、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专利许可及实施情况、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完成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法条链接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