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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作者: 范海云、佘晓晓 来源: 协力劳动与婚姻 日期:2022/6/23 10:24:16 人气:683

编者按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某方一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那么离婚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请求夫妻二人承担共同债务的能否得到支持?

原创作者 | 范海云律师、佘晓晓律师

 

 

 

相关案例

【案号】

(2021)苏05民终7413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6日某婚纱摄影会馆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钱某。2014年5月12日钱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钱某与王某共同经营该婚纱摄影会馆。2019年9月因王某怀孕,婚纱摄影会馆缺人打理,钱某夫妇便邀陶某和陶妻徐某入伙,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分批分次转账给钱某,合计20万元。后因合伙期间财务不清,陶某夫妇与钱某夫妇产生不愉快,陶某夫妇要求退伙。2020年7月5日,钱某与陶某签订《退伙协议书》,双方对解除合伙关系、合伙资产分配、退伙款等进行了明确。同日,钱某和妻子王某根据《退伙协议书》共同向陶某出具《欠条》,对分期金额、分期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进行了约定,“欠款人”一栏由钱某和妻子王某分别签名、捺印。因钱某夫妇未能按时支付退伙款,故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夫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钱某妻子王某不服,认为其与钱某已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该笔款项的承担已约定由钱某一人负责,故王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该婚纱摄影会馆核准注销,2020年12月8日钱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夫妻共同债务:欠陶某、徐某夫妻17万元人民币由男方承担,其余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现有债权由男方享有。

 

【法院裁判】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2.关于支付退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认定

陶某与钱某合伙经营婚纱摄影会馆,未违反法律规定,合伙有效。2020年7月5日,双方签订《退伙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就解除合伙关系、合伙资产分配、退伙款等进行了明确。根据陶某出具的《退伙协议书》以及《欠条》,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期限,截止庭审之日即2021年3月9日,钱某扣除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陶某退伙款5万元,余款12万元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陶某可待还款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故钱某现应支付陶某退伙款5万元。因钱某未能及时付款,应向陶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钱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以欠款总额2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钱某应支付陶某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其中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关于钱某的妻子王某对本案债务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婚纱摄影会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钱某,但其妻王某亦在该婚纱摄影会馆工作,即婚纱摄影会馆系钱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此外,王某还在欠条下方“欠款人”一栏签字,也印证其认可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钱某夫妻二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本案债务由钱某一人归还,但陶某对此不予认可,该约定系钱某夫妻二人内部约定,对陶某不具有约束力,陶某要求王某共同还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双方之间达成的约定,主要包括自愿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若夫妻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便具有了民事行为效力。

但离婚协议往往还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区分离婚协议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针对的是夫妻二人,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便在夫妻二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外效力针对的是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述案例中虽然钱某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对于陶某夫妇的欠款离婚后由钱某一人偿还,但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二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能预料的,债权人陶某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钱某、王某二人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中的“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移转,夫妻一方对外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请求另一方负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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