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疫情本身及相关的管制措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不仅将带来工期的延长,停工期间也将产生大量损失。为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各地政策的汇总与解读,为施工单位提供一些指引。
一、政策汇总
总体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一)通用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
(二)各地政策
各地住建局根据省厅的指导意见和通知,可能还会出台更为细致的调整方案,以苏州市为例,苏州市住建局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就相关费用的计算,作了更为详细规定。如:“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方双方签证确认,足额计取。”
此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明确:“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所产生的损失,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在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分担份额时,可以上述内容作为参考角度。
二、操作指引
施工单位作为直面疫情的一方,停工期间及复工后,需保留好以下材料,并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如28天内相关损失尚未发生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提交,作为索赔依据。
(一)工期延长
1.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单确认;
2.如未能以签证单形式确认,需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政府、建设单位通知停工的发文,施工进度文件,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复工的申请、通知,关于停工工期顺延的沟通记录等。
(二)疫情防控费用
1.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临时设施费用,如有发生,需保留好相关采购、发放凭证,并以签证单形式及时与建设单位确认;
2.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如有发生,需以签证单形式与建设单位确认,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三)窝工费用
1.项目停工后,未离场的工人、管理人员及天数需以签证单形式与建设单位确认;
2.如未能达成确认的,施工单位需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未离场人员名单,每日体温监测记录,工作日志,工资单,工资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体现未离场人员人数及天数的凭证;
3.停工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的,需以签证单形式与建设单位确认,未能达成确认的,需保留好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款项结算材料等。
(四)降效费用
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的通知为例,建议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五)其他
1.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如有发生,需保留好相关指令单、沟通记录,以及费用支出凭证;
2.疫情防控结束后的赶工费用,如有发生,需保留好建设单位的指令单、沟通记录,以及费用支出凭证;
3.疫情防控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的,需以签证单形式确认,未能确认的,需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单、采购凭证(上涨前、后均需保留);
4.减少损失扩大的材料,如及时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通知材料,疫情结束后的复工计划等。
疫情当下,施工单位在积极响应国家相关防疫政策以外,也需要重视相关实务操作流程,保留好各个环节中的相关证据,避免造成额外的损失。
文/江航标、王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