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摘要】
签证和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如何成功索赔已成为许多优秀的建筑企业重要的经营策略之一。作为建筑企业,应当学会如何减少或转移工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要对合同中可索赔的条款予以深刻认识和准确理解,强化合同管理。尤其需要建筑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在施工合同中往往会约定类似“乙方必须在索赔事项发生之日起XX日内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索赔”的逾期失权条款,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原创作者 | 陈军杰
【案情简介】
■ 2019年1月12日,A施工单位与B建设单位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施工单位承包B建设单位发包的某住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内所含全部工程量:工期自2019年1月12日开工,2020年2月29日竣工;承包总价3900万元。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必须在索赔事项发生之日起14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索赔,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 合同签订后,A施工单位即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和增加,增加工程量的金额共计500万元,该公司项目承包负责人王某由于缺乏签证索赔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提交书面的签证索赔申请。2020年3月26日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B建设单位向A施工单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3900万元,但对于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500万元,B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及A施工单位逾期未提交书面签证索赔申请已经失权为由拒绝支付,A施工单位咨询不少专业律师,均得到“诉讼风险极大,即便起诉,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反馈。
律师评析
Lawyer's advice
■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签证难、索赔更难”,但是这往往与我们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缺乏签证和索赔意识有着很大的关系。建筑企业应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的签证意识,培养专业人才,必要时聘请专业造价人员和律师协助。
■ 以工期延误索赔为例,建筑企业往往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工期顺延签证不及时
■ 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签证往往约定:“顺延工期必须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或者“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 但是,很多建筑企业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签证,或者虽然提交了签证申请,但建筑企业又未能采取正确措施固定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提交了签证申请。甚至很多建筑企业抱着完工后才与业主进行谈判协商的态度,在施工过程中不主张任何签证。这些管理上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面临极其不利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 该条规定对建筑企业的工期签证带来巨大影响,建筑企业应当在合同评审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期签证的程序和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申请工期签证,并在施工过程中积极落实。
(二)
工期延误损失索赔不规范
■ 除了工期延误签证不及时之外,未能在提出工期顺延天数签证的同时提出损失索赔,也是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经常未做到位的地方。如:
“因业主方未依约于2015年1月1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3日停工;停工时间10日。”
“因业主方未依约于2015年1月1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3日停工;后业主于2015年1月10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13日复工,停工时间10日。现场钢筋工30人,工资每人每天200元;木工20人,工资每人每天200元……塔吊2座,租赁费每座每日4000元,停工期间共计支出50万元。”
■ 比对上述两种表述方法,很显然,第二种表述方法更能体现延误责任主体、延误时间、延误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损失。
■ 建筑企业在制作签证资料时一定要做到“技术上是资料、法律上是证据”。为此,建筑企业的周报、月报及月形象进度应体现工期延误原因及延误天数。同时,通过签证固定积压的钢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及工人数量等证据。否则,即使申请损失鉴定,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机构同样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损失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