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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研究|公司法案例评析:夫妻共同出资取得的股权,登记一方是否可

作者:薛恒、顾昕羽 来源: 日期:2022/5/19 9:32:10 人气:548

【引言】

 LAW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那么,夫妻共同出资取得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如何呢?协力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析。

原创作者 |薛恒律师、顾昕羽律师



【案件事实】

张某和艾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张某将夫妻共同出资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矿业公司660万元出资以1.8亿余元价格转让给刘某,2012年,张某之妻艾某以张某未经其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名为转股实为矿权转让为由,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协力评析】

很多人认为夫妻共同出资取得的股权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也是这么认为的!

以往很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常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而认为配偶单方转让属无权处分,从而援用《合同法》第51条,认为股权转让效力取决于另一方配偶是否追认,若另一方配偶拒绝追认,则股权转让无效,然后再权衡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请注意:在《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1条后,该种裁判思路已然不妥!

那目前司法实践遵循的裁判思路是什么?

01

 股权的属性: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关于股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股东所有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特殊权利说等主要观点,本案中最高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即是将股权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且从《民法典》条文亦可得出股权属于独立的权利类型之推论。

02

“股权”的归属:夫妻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来看,“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投资的收益”≠“股权”。投资本身自会产生相应的权益,债权性投资则为债权,股权性投资则为股权,股权所获得的利益才属于“投资的收益”,但是股权本身却不是。

其次,从《民法典》共有规则看,可以成为共有关系的客体是物。但股权除了可以作为出质对象外,我国尚未有法律规定股权可以成为其他物权的客体。有人认为股权属于原《民法通则》第78条第一款之“财产”范畴从而可以成为共有关系的客体,这是对“财产”概念的曲解,股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综合性权利,股权本身并非纯粹属于“财产”,而且根据原《民法通则》第75条对个人财产的列举,可知“财产”并未出离“物”的范畴。

复次,从比较法视角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8条、《日本公司法典》第106条等明文规定了股权共有情形,然而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股权共有的成文规定。

最后,从实践层面看,若承认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可以共同共有,那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会表决规则、工商登记的对抗性效力等均会受到冲击,而且会给交易对手方增加调查转让股东婚姻状况的负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也无法保障。

综上,夫妻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转让股权的效力: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既然登记一方股东享有完整的股权权能,那在通常情况下,司法尊重商事交易中股东的意思自治。配偶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只要满足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且不存在无效事由、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原则上属有效法律行为。

04

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的财产权及其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投资公司,共同财产转移至法人,意味着共同财产权转化为法人财产权,相应的出资转变为股权,夫妻双方由原来财产共有,变化为对股权中权益部分及股权转让所得共同共有,而非是对股权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

Lawyer's suggestions

对于未登记的一方的建议

① 投资之初即应共同登记为公司股东。

一方面,作为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另一方面,若一方转让股权,另一方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特别提醒,夫妻双方各自的持股比例不当然能认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约定。

② 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

可以在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中增加类似“股东转让股权需取得该股东配偶的书面同意”等限制条款。这样一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除经由其他法定程序之外,还应依据该约定办理。

③ 积极关注并及时搜集证据

夫妻中未登记股东一方应当积极关注公司经营、运营状况,尤其是与其配偶相关的股东、股权变更情况,发现异样的应及时向其他股东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证据搜集工作,即使股权转让有效,但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股权转让方的建议

 虽然未登记的一方不享有股权,但其对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转让股权所得享有权益。若登记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有失公允的价格对外转让股权,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对于股权受让方的建议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股权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争取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将股权归属予以明确。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艾小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声明

    文章内容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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