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摘要】
如若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中途退场的,建筑企业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及时固定已完成工程界面及已完工程量,并及时办理已完工程造价结算及项目移交手续。尽可能协商签订一揽子的退场交接协议;如中途退场后,建筑企业认为后续结算及追讨工程款存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冻结建设单位的资金及在建工程,以打促调,同时也了为了规避建设单位资不抵债和项目现场造破坏后无法鉴定已完工程造价的风险。
【案情简介】
A建设单位与B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建筑公司承建某码头建设工程,合同价为8000万元,合同工期为240天。工程后期A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以致工程施工受到影响,不能按期竣工。
2019年10月15日,A建设单位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通知B建筑公司暂停工,复工时间待A建设单位另行通知。
B建筑公司收到A建设单位的停工通知后,即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款项进行结算,作出《码头工程已完工程项目总结算书》,A建设单位收到B建筑公司的结算书后,未给出任何回复意见。2019年12月13日,B建筑公司向A建设单位递交《退场报告》。
B建筑公司撤出现场后,对停工至退场前以及退场后的损失进行结算,作出《码头工程退场前损失报告》和《码头工程退场后损失报告》,并于2019年12月20日送交A建设单位,由A建设单位施工代表陈某签收。
2020年1月30日,B建筑公司去函给A建设单位催讨工程债款。A建设单位施工代表陈某签收函件后复称“邵总出差未回,暂时无法答复”。此后,B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施工合同并由A建设单位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由于B建筑企业在中途退场过程中证据意识强,做好了相关证据保全工作,也积极向A建设单位发函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其大部分的诉求。
【律师评析】
常见中途退场的起因,主要有业主逾期付款,或是建筑企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是工期拖延时业主强行要求其退场等情况。对建筑企业而言,中途退场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中途退场应重视保留相关证据
建筑企业要中途退场时,应做到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已完工程量,如果不能证明,看还缺少哪些证据资料,应力争在退场前搜集、补充完毕。
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包括:1、已完工程范围证据;2、已完工程具体项目证据;3、工程施工至退场时的截止点证据;4、相关已完工程量的施工资料;5、发包人或者工程监理对已完工程量签证等确认资料;6、施工图纸;7、结算资料等。
无论就退场相关事宜是否协商一致,建筑企业退场前都应对已完的全部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状态进行拍照、录像。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考虑是否对未完工的分项工程测量长、宽、高、深、半径、直径等工程数据,并予以拍照或者录像。必要时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便将来分清质量等责任并结算工程价款。
(二)重视中途退场安全问题
对属于发包人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消除安全隐患,妥善放置并予以封存;对属于发包人的临时设施、办公设施,应对水、电、气切断源头,封存设施,对于房屋等需要加锁。应移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办公设施等均应拍照或者录像,制作一份尽量详细的清单,必要时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在中途退场前,建筑企业应书面告知发包人具体退场时间,提请发包人派人进行现场交接,该退场告知应留给发包人准备交接的合理时间。
(三)注意确保已送达退场告知书
建筑企业必须确保发包人收到退场告知书,或者能够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发包人已收到,必要情况下也可考虑通过公证机构送达。这样,即使发包人拒绝接收施工现场,作为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也不应对施工现场交接负有责任。
(四)如能签订退场交接协议,则应关注协议内容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解除或终止合同、中途退场交接问题都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以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书以及退场交接协议书。退场交接协议书应对已完工程量、工程款数额认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确认,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办公设施等的交接事项进行确认。在方便情况下,对于上述工作的进行,最好也予以拍照、录像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