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疫情反反复复。为配合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居家办公成了许多企业维持公司运营的一种方式,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多数企业的管理问题。那么员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伤该如何认定呢?
原创作者 | 范海云律师、杨上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
居家办公工伤问题与传统的办公方式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针对居家办公工伤问题未有明确的认定规范和操作标准,笔者通过三个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案号】
(2020)沪0112行初680号
【案情简介】
某员工去世前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于2020年2月27日0时在宿舍猝死。其妻子主张在疫情期间,某员工应保安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宿舍即是工作岗位;且某员工岗位属弹性工作制,次日凌晨某员工猝死时亦属工作时间,应视为工伤。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疫情期间,公司宿舍确实在一定时间段和范围内用作了居家办公的工作场所,然而本案中,某员工猝死的时间为凌晨0时,通常情况下为休息时间,原告现无证据证明某员工其2月26日为工作任务需直至次日凌晨,2月27日0时仍处工作状态。即使如原告所举证据的照片中所显示,某员工在公司处时常工作至凌晨,但出现的工作场所多为值班室、保安室或大门处,并非于宿舍内。因此原告主张某员工于凌晨0时猝死时处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的观点,难以采信。
案例二
【案号】
(2020)沪0115行初395号
【案情简介】
班某去世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于2020年8月17日向领导致电因发烧请假。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班某遂居家。2020年8月18日,班某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主张在2020年8月17日,班某处于在岗工作状态,处理了很多工作事务,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认为,2020年8月18日,班某突发疾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使可以确定班某突发疾病的时间系2020年8月17日,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班某系居家办公。班某当日的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虽涉及到工作内容,但通讯次数有限,通话时长最长不过2分钟,微信记录内容较简短,在即时通讯较为便捷的当今社会,此类情况较为普遍,不宜据此认定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此种情况下,亦难以视同工伤。
案例三
【案号】
(2020)豫17行终232号
【案情简介】
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某公司财务部会计和张某通过微信商定,张某于1月30日、31日待命,随叫随到。张某按公司要求于1月30日中午从家中来到市区,16时左右,张某工作完成后回到驻马店市出租屋,后当日猝死于该出租屋中,猝死前一小时左右,张某仍在出租屋内用微信向某公司出纳发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等信息。
法院认为,张某死亡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事发时是全国抗击疫情关键时期,张某按照某公司“随时待命、随叫随到”的工作安排,赶到驻马店市区工作。此种情况下,张某的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不应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张某猝死的时间段处于某公司安排的值守待命期间,张某存在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并非其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张某和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证实,张某猝死前一个小时内仍在和同事商讨工作事宜,该时间系基于企业的利益产生和存在,并处于企业的指挥下,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笔者对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伤认定三要素问题总结如下:
1、工作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方式不同,员工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呈碎片化、灵活化的特点。除正常工作时间外,不排除其他时间劳动者也在工作,造成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难以区分的问题。工伤认定中一般认可企业或员工可以举证证明的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有效证据例如线上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电话、微信、邮件等工作沟通记录等。
2、工作场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居家办公,居家办公地点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3、工作原因:因疫情居家办公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具备的核心因素依然围绕“工作原因”,认定的核心依据,如企业发出的居家办公的要求或指令,员工为完成单位工作而进行的交流、完成工作的过程及成果等相关证据,以及导致的意外伤害原因和工作有关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建议
因居家办公,居住环境与办公环境出现了高度的重合,如果员工发生疑似工伤的事件,企业对员工工作内容与工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存在一定举证难度,因此建议企业:
(1)企业与员工就居家办公的具体地点进行书面确认,明确员工的“工作场所”。
(2)企业与员工就居家办公的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书面确认,并保存与工作安排有关的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会议视频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与安全性。
(3)在出现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事件时,企业应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三十天内把有效材料报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延误申报,扩大由企业承担的工伤待遇支付范围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