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ond slide
Second slide
业务领域
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建筑房地产|建筑企业应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

作者:陈军杰 来源:协力建设工程法律评论 日期:2022/5/5 10:06:50 人气:438

【风险摘要】

当建设单位不付款时,建筑企业经常会采取单方停工的方式来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你不付钱,我就不干活!”这句话听起来很正确,但是,却有不少建筑企业在采取单方停工措施后,不仅未收到建设单位的相应付款,反而被建设单位起诉违约,导致了不利的局面。之所以出现如此对建筑企业不利的局面,在于建筑企业往往忽视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停工权行使条件,不顾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时就简单、粗暴地采取停工措施。

 

 

 

【案情简介】

发包方和承包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基础完成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2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两年质保期满付清全部款项。同时,合同还约定:如若发包方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应发函催告,在催告后56天内,发包人仍未付款的,承包方有权单方停工并有权解除合同。

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在发函催款后7天,就径直停工并发函解除合同。后双方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承包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因建设单位未按时付款而采取停工措施。建筑企业单纯地认为,建设单位不付款,我方停工,理所当然!但是,这种盲目的维权方式既无法提高建设单位的付款积极性,又让建设单位能以工期逾期、违约停工为由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违约金并损失赔偿。如此,往往使得建筑企业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进退两难,雪上加霜。

为了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我们建议建筑企业在采取停工措施前,应先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慎重决定是否停工。

第一,建筑企业应对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严格审查,最主要是看付款条件如何约定、业主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合同对于行使停工权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综合评估是否已经具备了停工的条件。

第二,在正式停工之前,建议事先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书面发函催款,在已书面催款、建设单位确实未能付款且符合停工条件的情况下,再最终决定实施停工措施。

下一个:【协力研究】协力研究|公司法案例评析:关联公司如何避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链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苏州律师协会 | 新三板上市法律网 | 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 © 2018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5037783号 技术支持:仕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