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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

【协力研究】建筑房地产 |未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垫付维修费用和赔偿款,建筑企业应确保工程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质量标准

作者:陈军杰 来源:协力建设工程法律评论  日期:2022/4/26 15:23:12 人气:657

【风险摘要】

作为建筑企业,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首先应当确保的是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如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企业将无权主张工程款,而且还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工程验收合格,如若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因此自行维修并因此向第三方(如购房者)支付赔偿款的,建筑企业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0日,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建筑公司承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期土建及安装项目。在房屋交付后,部分小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施工成本,偷工减料,大量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和钢材,施工质量很差。小业主遂向A房地产公司提出赔偿。因该处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B建筑公司作为承建方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自担。但B建筑公司在小业主提出赔偿时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或提出解决方案,A房地产公司在先行垫付了赔偿后,要求B建筑公司予以返还。最后,经法院判决,B建筑公司返还A房地产公司垫付款530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确定工程质量的问题是由建筑企业的原因造成的,建筑企业应承担修复责任并且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单位还可以要求建筑企业赔偿损失。因此,建筑企业要严抓工程质量,培养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提升施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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