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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研究|为卖房减税“假离婚”,财产分割条款被判无效

作者:范海云、吕婷 来源: 协力劳动与婚姻 日期:2022/4/26 15:23:10 人气:669

编者按

现实中,夫妻双方可能出于卖房减税等目的,合谋串通“假离婚”,等目的实现后再行复婚。但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离婚和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本文选取北京昌平法院发布的六个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展开分析。

 

作者 | 范海云、吕婷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朝阳区某房屋。为使该房产满足“满五唯一”的减税条件,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昌平区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朝阳区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后双方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仍共同生活,直至因家庭矛盾分居,赵先生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朝阳区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分割卖房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肖女士称,昌平区房产、朝阳区房产是她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针对该已出售的房屋所约定事实外,该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其他内容意思表示均不真实,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分割。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和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朝阳区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赵先生与肖女士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无效;……

 

案件启示

“假离婚”意指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需求,协商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双方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在“假离婚”中,一方面,虚假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无法通过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实现目的。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对于所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本身也存在难度。双方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来规避“假离婚”的不利后果。

在此提示,“假离婚”容易鸡飞蛋打,隐于纠纷里的最大变数,不是政策,而是人心。“假离婚”看似能让部分家庭从中牟利,实则潜藏危机,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等商定“假离婚”,否则,夫妻双方可能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因小失大,悔之晚矣。如夫妻双方已经为达到其他目的办理了离婚,为了防范风险,可通过收集“假离婚”的证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来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假表示,防止一方反悔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本文来源:北京昌平法院发布六个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二:赵先生与肖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20)京0114民初9627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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