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摘要】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2、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苏州市某项目C地块工地涉嫌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围护桩基施工作业。执法队员立即对现场展开了勘验(检查)取证,并对该行为展开调查。后经调查查实,A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某项目C地块基坑围护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B建设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合同价款为10219137.25元。
执法局认为A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陈某作为某项目的负责人, B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C地块基坑围护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韩某作为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为加快房地产开发进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围护桩基施工,破坏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该局经集体讨论,责令A置业有限公司立即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对A置业有限公司、A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B建设有限公司、B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韩某处不等金额的罚款。
【律师评析】
从事前风险防范出发,若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拖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我们建议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致函:
1、书面发函催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2、在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建议建筑企业正式进场施工,避免行政处罚风险。
3、向建设单位发函明确如下内容:(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企业仅做前期配合工作,不进行实质性工程推进;(2)若没有施工许可证导致的政府经济处罚、停工等均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从事后风险防范出发,若因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导致政府部门的处罚的,建筑企业应做到:
1、项目必须立即停工,并致函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及停工理由,将政府部门的停工文件一并作为附件上报建设单位。
2、等待期间产生的人工窝工、现场租赁设施设备、工期延期、处罚等,建筑企业应致函建设单位并主张相应的要求及费用。
3、若因施工许可证原因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停工期限仍无法复工的,应致函建设单位撤场并及时止损;若后期复工的,则应编制复工文件调整工期进行上报,适时要求停工期间的费用及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