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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研究|恋爱期间的支出,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作者:范海云、佘晓晓 来源: 协力劳动与婚姻 日期:2022/4/26 15:23:08 人气:530

编者按

恋爱期间的开销往往多种多样,有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节日礼物、代为支付的生活开销、彩礼等等。一些情侣分手后,因为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甚至对簿公堂。本文将立足案例,从法律层面为大家分析恋爱期间的支出分手后能否要回的问题。

 

原创作者 | 范海云、佘晓晓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原告伍某与被告陆某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分别给付对方多笔款项。经查,伍某向陆某共计转账563933元,陆某向伍某共计转账277793.76元,同时伍某出资购置一辆奔驰汽车登记在陆某名下。2020年10月底,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伍某要求陆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同时返还购车款、车辆保险费,陆某对伍某向其转账的数额及奔驰车价值不予认可。随后,伍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陆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1.关于双方恋爱期间伍某向陆某的转账以及为陆某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赠与和陆某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伍某向陆某转账563933元和出资购置奔驰汽车登记到陆某名下的行为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应认定为伍某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上述赠与行为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本案所涉财产纠纷的处理应充分考量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调整伍某向陆某的大额转款以及为陆某购买的车辆。伍某的行为属于为将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美好愿望而为的大额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现双方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陆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伍某赠与的财物。

2.关于陆某应当返还财物的具体金额问题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关系的给付,但本案中汇款次数较频,数额大小不等,转款累计金额较大,已经超出一般情况下恋爱开销费用。考虑到生活经验,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负担生活开销,发送特定含义红包表达爱意,以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对低于2000元以下的一般消费性的开支,可以视为即时的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现双方未能成婚,伍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恶意欺诈伍某骗取财物的目的,在均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从兼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陆某应向伍某返还部分财物。伍某共计向陆某转款563933元,鉴于陆某已经返还277793.76元,法院酌情认定陆某向伍某返还150000元。奔驰汽车登记在陆某名下的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陆某应返还赠与的车辆。只有在车辆灭失的情况下,才能请求返还购车款,伍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已灭失,故案涉车辆归伍某所有,陆某有义务配合伍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保险费系车辆上路行驶使用必须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当要求返还。

 

律师建议

恋爱期间付出的财物是否能够要回,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情形法律后果不一。

 

1.赠与

(1)无条件赠与

情侣之间一些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例如520、521、1314等)、为增进感情赠送的小礼物、共同出游用餐等花销、一方自愿负担的对方开销等,以上只要未明显超过经济能力范围,符合人们婚恋的日常生活习惯,则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附解除条件赠与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上述案例中伍某为陆某购置的奔驰车,从汽车本身的价值、日常婚恋习惯等分析,都不属于无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伍某的赠与行为因结婚条件不成就而解除,陆某应当返还车辆。

 

2.民间借贷

此种法律关系需要有证据证明,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有借贷行为。这就需要情侣之间有明确约定,例如借款合同或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等。只有充分证明双方有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一方权益受损,才有可能寻求到法律的保护。

 

3.不当得利

实践中,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很难厘清,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往来财产性质和目的的情况下,不宜将财产关系简单认定为赠与或借贷。此时,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无法达成,因此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另一方。

 

4.彩礼

若有证据证明一方给付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则法律支持退还: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恋爱中情侣分手属于情形①,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彩礼性质的给付应当返还。

 

5.诈骗

生活中不乏有人假借恋爱之名骗取对方财物的情形,若有证据证明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此种情形可以要求将骗取的财物要回。

综上,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经济往来和消费开支是正常现象,但要从自身的经济实力出发,理性适度。如恋爱期间确需大额支出的,建议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以降低风险、减少矛盾。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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