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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研究|劳务派遣人员未被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范海云、杨上 来源: 协力劳动与婚姻 日期:2022/4/26 15:23:07 人气:1191


编者按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未被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应当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从以下三个案例展开分析。

原创作者 | 范海云、杨上




案例1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常州2020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被派遣至某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某日,徐某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和七级伤残。仲裁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1284.8元,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某劳务派遣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徐某因某劳务派遣公司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徐某所受伤害虽认定为工伤,但系在上班途中受伤,该损害并非作为用工单位的某公司造成,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1284.8元,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

(2020)苏05民终11973号

【案情简介】

吴某某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吴某某至某厂工作,某日,吴某某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绞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和九级伤残。仲裁裁定公司向吴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9772元,某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派遣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派遣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本案,某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吴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9772.5元。关于某厂是否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因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厂应就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劳务派遣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结

合实际情况按协议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

(2017)川08民终1156号

【案情简介】

某劳务派遣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保安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派遣保安员张某等人,未经甲方同意加班的,加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均与甲方无关。某日,因次日搬迁市场,某公司在未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下要求张某等人员上岗,保障市场搬迁秩序并引导摊主规范摆放摊位,已轮岗休息的张某在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已知某公司已将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某劳务派遣公司,但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张某等人缴纳社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未经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安排张某在休息时间从事临时性工作,虽在其经营管理权限范围之内,且不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保安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未经甲方(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加班的,加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均与公司无关”的约定,具有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某劳务派遣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费用支付主体从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到用人单位,法院在扣减上述两项费用后,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753.76元,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Lawyer's comment

通过上述3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时,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承担如下: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用工单位仅在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责任需存在过错,过错情况的认定一般包含用工单位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项义务但未履行,例如: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2、《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当然,判定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过错,需要通过具体案件,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认定。

综上,律师建议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需明确约定未缴纳社保的责任承担主体;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以配合申报过程中的核查工作,同时也用以证明用工单位是否已经履行法律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注:本文所引用案例具有区域性,各地裁审尺度不一,单位需关注所在地区裁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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