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 | 范海云、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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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某是某医院的住院部护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的组成部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后赵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直接提交辞职报告。某医院下发文件“在进行绩效分配时,对于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而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因赵某某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某医院扣发了赵某某的当月绩效工资。赵某某于9月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赵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扣发的8月份绩效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赵某某要求某医院支付扣发的8月份绩效工资请求。
律师评析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诚然,赵某某未能提前30日通知医院确有不妥之处,但法律规定该种情形下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针对的是实际产生的损失,提前约定赔偿数额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因此,某医院关于“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免除自身支付工资的义务。本案中,绩效工资是赵某某的月工资构成部分,某医院关于“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医院在未实际举证赵某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径行扣除劳动者之工资报酬,显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格式条款。
综上,某医院须补发赵某某8月份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