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建筑、医疗、金融等行业中,一些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资质升级,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持证人员。于是,一些用人单位就会选择直接“租用”本单位以外的人员的资格证书,免去了培养人才的时间和成本。用人单位为了不被相关部门查处违规使用本单位以外人员的资格证书,就会通过与持证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将持证人变成劳动者,使得资格证书使用的“合法化”,但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吗?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仅提供执业资格证书供用人单位使用而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9日,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当日,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未至某建筑公司处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表面上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以此简单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到本案件中,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支付的报酬也不是基于周某提供有偿劳动的对价,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1、因“挂证”产生的纠纷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建筑行业的“挂证”,因劳动合同系双方虚构而成,纠纷并非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此类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2、持证人有风险。虽然许多行业中都存在这种“挂证”潜规则,但这仍然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例如在建筑行业领域,“证到人不到”,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任务一旦出问题,带来的将是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持证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挂证”正在走向末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明确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同时,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保平台也全面建成,实现全程网上运行和监督,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各平台打通、平台智能大数据,国家对执业人员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挂证”正在走向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