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建党百年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各地、各民族、各行各业都在以不同的方式纪念和庆祝这一盛事。中央宣传部还专门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申请了特殊标志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29日核准了该特殊标志登记。
近日,有客户向笔者咨询,能否在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宣传海报上添加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笔者为此查询了相关规定。
问
能否在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宣传海报上添加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根据******************中央宣传部于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简称“《使用说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仅能用于以下范围:1.用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可见,特殊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公益活动起到推广宣传作用,而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说明》第二条规定:“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这也是庆祝活动标识的公益性质所决定的。
回到前面客户咨询的问题。笔者通过识别该二维码进入到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现该公众号除发布公司的日常新闻外,还有进入该公司电子商城的链接以及直接销售部分产品的链接。笔者认为,通过印有该公司二维码的这张宣传海报,消费者可以了解该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和可提供的服务,甚至可以通过在微信公众号直接进行消费,实现了商业宣传和营销的实质效果,该宣传方式构成将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广告或商业性用途,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笔者亦就此电话咨询了北京及苏州地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得到的答复亦是不建议采取这样的使用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3月印发了《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强调要“严格监管,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围绕重大国际性、全国性的政治、体育和文化活动,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保护”。事实上,根据新闻报道,今年各地已有数起违规使用庆祝活动标识被查处的事件,除将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商业性用途外,也有因“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被处罚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体现了党的形象和国家尊严,任何商家或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其尊严,谨慎、正确使用庆祝活动标识。
法条链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黄 昕
上海市协力
(苏州)
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邮箱:huangxin@co-effort.com
黄昕,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苏州市姑苏区女律师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商事委员会委员。黄昕律师的业务领域为企业合规、公司治理、并购重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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