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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凭欠条起诉”,建筑行业用工市场就真的可以安宁了吗

作者:江航标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5:22 人气:2020
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笔者认为“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是出现问题后所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的有效方式,它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这种作用是很有限的,建筑行业用工市场的规范更需要的是事先预防。
 
一、它是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的一柄利剑,但是能够举起这柄利剑的人有限
解释二出台前,有的法院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作劳动争议案件对待,要求农民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走‘先裁后审’的法律程序。我国的《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农民工没有在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很有可能不予受理,即使农民工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定后15日内诉至法院,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还是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时效就因法院的理解的差异而被大大地缩短了。
事实上,农民工一方面是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相对淡薄、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建筑行业用工市场,拖欠几个月(一般都是超过60日)的工资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因此,要求农民工在工资一被拖欠,马上就去仲裁、诉讼,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结果就很可能是农民工维权无果。于是投诉无门的农民工就围堵建设单位大门、在建管所吵闹、集体上访、爬塔吊、跳楼、甚至杀人。这些都严重损害的建筑行业的整体形象,危害的社会的和谐稳定。
解释二出台后,明确了“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即针对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这就使得农民工的维权时效延长至2年。这样以来,有工资欠条的农民工可以跳跃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且因为错过时效而导致丧失法律保护的几率大大降低。由此可见,解释二的第三条,它是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的一柄利剑。
但是,能够举起这柄利剑的人是有限的。“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需要欠条,在建筑行业实践中,农民工做工,工时是由用工单位记录的,记录的原始凭证一般不在农民工的手里,而用工单位主动给农民工出欠条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能够拿到欠条去法院起诉的农民工,只是冰山一角。二是,有了欠条,诉讼请求还不能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果农民工与用工单位还有诸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社会保险等纠纷,则这些纠纷还是不能直接向法院主张,必须走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这两个条件的限制,使得解释二的第三条的使用范围大大降低。
 
二、手持利剑的同时,还应当高举预防之盾
在法律界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谚语“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无论是“先裁后审”,还是直接诉讼,都是属于时候补救的方式,其漫长的维权之路和高昂的成本,使得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不断削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事先预防对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有着更为积极的作用。
在这方面,江苏省昆山市建筑行业在全国已经走在前列。在每个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市总工会出具受益人为农民工的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保函的额度为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0%,保函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直接向市总工会交纳保证金,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等。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出具后,建设局才给工程项目发施工许可证。一旦发生工人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建设局联合市总工会就有权动用存放的保证金,或者要求银行、担保公司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担保公司被要求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后,则担保公司反过来会向用工单位追索,由于反担保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因素,用工单位此时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得收益。因此,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损失,用工单位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笔者在和昆山某镇的一个建管所负责人沟通中得知,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制度实施之前,每个年关是他们最难熬的时候,甚至在大年三十,他们都在协调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用四个形容,就是“焦头烂额”。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制度实施之后,农民工工资纠纷大大减少,绝大多数用工单位都能积极支付工资,建设部门的压力也大大减轻。
所以,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制度是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市场的一副有效盾牌。
 
综上所述,将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即“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和“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相结合,手持利剑的同时,高举预防之盾,才是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建筑行业用工市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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