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建筑公司欲将一堆建材由围墙外运进施工场地,由于院门前道路临时出现问题,暂时无法通行;于是A建筑公司便请B汽吊公司将建材直接吊进场内。两公司为此签订了《租赁合同》。
由于围墙附近有一段高压线,所以在施工前,A建筑公司特意向当地供电部门就本次吊运作出书面申请,当地供电部门也迅速作出了同意的批复,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在现场吊运中,尽管A建筑公司的员工一再提醒B汽吊公司的吊车驾驶员,但由于驾驶员的疏忽,还是导致吊臂挂断了高压线。
事发后,供电部门要求A建筑公司做深刻的书面检查,并赔偿供电公司的相关损失。
律师评析:
1、 合同性质辨析——分清A建筑公司与B汽吊公司之间的合同到底是租赁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是确认责任承担的前提。
《合同法》第1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A建筑公司虽然和B汽吊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但合同实际的内容是:B按照A的要求,把建材吊运进场内,完成此向工作后,A再支付报酬,而并不是A自己驾驶B的吊车完成工作,然后支付租金;显然A和B之间的合同性质是承揽而非租赁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由此,我们得出A建筑公司虽然和B汽吊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承揽合同》,这为我们明确下面的责任承担奠定了基础。
2、侵权责任的辨析——分清挂断高压线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这是问题的关键。
A建筑公司之所以请B汽吊公司完成本次承揽业务,其基于对B汽吊公司专业工作技能、条件的信任,B汽吊公司也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承担工作风险,独立完成承担的工作;当然,A建筑公司应尽协助义务。
因此,挂断高压线造成的损失应当由B汽吊公司承担,那A建筑公司有没有过错呢?
首先,本次承揽活动是合法的。根据《电力保护条例》第10条和第17条之规定:在上述A建筑公司的施工场地所进行的吊运行为,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A建筑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所以本次承揽活动具备了合法的前提。
其次,在具体吊运过程中A建筑公司履行了协助义务。如前所述,A建筑公司将B汽吊公司引至准确的施工场地,并一再提醒了B汽吊公司驾驶员应当小心、谨慎操作,最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驾驶员的单方疏忽大意。因此可见,A建筑公司是已经恰当履行了协助义务。
综上,定作人——A建筑公司在本次承揽活动中不存在过错,挂断高压线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B汽吊公司独立承担。
3、处罚方式辨析——行政部门应该增强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
根据《电力法》,对于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部门的权限是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超出上述法律明确授权的处罚方式,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供电部门要求A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分清责任承担的主体;更为不恰当的是,供电部门要求企业做深刻检查,已经明显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此种处罚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同时,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后,行政部门自身也应该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