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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知识产权丨科创板:哪些行业领域企业能够上市科创板?专利数量真的越多越好吗?

作者:王乃莹 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协力苏州知识产权业务部 日期:2022/4/26 15:22:13 人气:1252


编者按:


自2019年开板以来,科创板无疑成为当下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创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信息披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乃莹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业务部通过对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委问询函及企业回复等信息进行筛选,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分析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注意的要点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旨在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早日上市。



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嘉生物”)于2020年5月29日提交上市申请,期间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多次审核问询,其中均涉及到“科创指标及专利受让取得、专利权到期、专利质押等”问题。2020年11月26日,上交所决定对其终止审核。





2020年6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轮问询:

3.关于发行人科创指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相关指标。其中公司最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占比为 5.23%,低于发行人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指标,该事项同时受到相关媒体质疑;公司拥有53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

请发行人说明:1)请逐项梳理所列53项发明专利,说明是否和核心技术相关,发行人是否符合推荐指引要求“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的相关指标要求。 

5.关于专利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拥有53项发明专利,其中有多项受让自实际控制人黄逸强以及长沙兴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兴悦天华;多项专利被质押给长沙汇丰银行;同时两项核心技术专利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1)53项专利各自有效期情况,并对构建核心竞争能力的专利进行标注;(2)受让取得的专利是否完成相关转移登记、权属是否清晰;(3)两项即将到期专利在报告期内所产生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占比等情况,结合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披露是否将给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4)长沙兴加和兴悦天华各自具体情况、主营业务,专利受让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长沙兴加注销的原因、发行人自长沙兴加受让取得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质押给长沙汇丰银行专利的具体情况,是否为核心竞争能力专利,在发行人核心产品、业务中的作用,及所带来的收入占比情况;专利质押期限情况,实现质权的情形,结合当前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质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其风险;合 并上述专利在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说明上述质权的实现是 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完善专利到期、专利质押等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揭示内容。



2020年9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轮问询:

8、关于科创指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发行人2019年营业收入3.06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5.23%,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该等指标同时受到媒体质疑;发行人称获得53项发明专利,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实行)》的5项例外指标之一,满足科创属性指标的相关要求。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研发投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媒体相关质疑逐一进行说明,如认为满足常规3项指标请进一步提供客观、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的过程、方法结论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53项发明专利是否均与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相关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的过程、方法结论及依据。




2020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一、(1)专利到期、专利质押、不动产抵押的风险;

二、(1)发行人认为其属于科创板“生物医药”行业的具体理由及依据;

(2)对比说明“业务与技术”和“营业收入”中产品分类不一致的原因;



发行人答复(仅摘录要点部分):

一、关于科创指标





二、关于专利

1、专利受让取得情况




2、专利权到期情况


3、专利质押情况




律师建议:

通过兴嘉生物的案例,我们可以得知,行业领域的准确定位是企业成功上市科创板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兴嘉生物的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以来,持续专注、聚焦于新型、安全、高效的矿物微量元素研发、生产、推广与销售,其生产的产品主要运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然而,兴嘉生物在上市科创板过程中将企业归为“生物医药领域”,在经过上市委多轮问询后,又将企业所属行业归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这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是不相符的。此外,兴嘉生物拥有53项发明专利,为强化科创属性,企业在答复中同时披露其既满足3项(原为3项,根据最新规定为4项)常规指标,又满足5项例外条款,难免有些“画蛇添足”。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兴嘉生物的专利数量同时符合常规指标和例外条款,但其中38项核心专利均为受让取得,2项核心专利在申报期内已经过期,16项核心专利质押给汇丰银行。更何况,科创板上市对专利数量的要求也是择一而取,并不要求同时满足两类条件。这不禁引发了我们的思考,科创板上市,专利数量真的越多越好吗?

根据2021年4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四条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对于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来说,准确地定位自身企业所属的行业领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当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领域。就专利数量而言,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应达到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在符合4项常规指标的情况下,企业即可提出科创板上市申请。确实无法满足常规指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适用5项例外条款申请科创板上市,此时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数量应达到50项以上。应当注意的是,专利数量越多,其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的认定越复杂。

此外,除了注重专利数量外,专利质量的问题也同等重要。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应尽量保证自主研发,减少受让取得;同时应关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如存在申报期内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专利,应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最后,专利质押权利受限的问题也是上市委关注的重点,关于该问题的详细建议请见上一期的内容。



往期回顾









作者简介


王乃莹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知识产权专职律师

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电话:13584850394

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多年大型民企及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运作及研发项目管理流程;擅长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管理制度与流程建设;具有丰富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风险管控、资产管理及争议解决经验。




张雨嘉

上海市协力

(苏州)

律师事务所

王乃莹律师

团队

实习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南京大学理学学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法第二学位。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多年外资所专利代理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专利撰写法律实践经验。任专利代理师期间,处理过多件国内外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及复审、无效等案件;多次承担企业专利布局、专利检索、分析等课题;担任过多家企业专利项目的项目经理,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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