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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知识产权|科创板:合作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作者:王乃莹 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协力苏州知识产权业务部 日期:2022/4/26 15:21:54 人气:1644

编者按

自2019年开板以来,科创板无疑成为当下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创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信息披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乃莹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业务部通过对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委问询函及企业回复等信息进行筛选,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分析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注意的要点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旨在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早日上市。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第一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答复,其中涉及到合作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的问题。




2020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三、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12.关于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招股说明书披露,……(2)发行人获得的奖项较多,部分未披露对应的获奖专利、产品,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未披露发表人情况,存在2项合作研发的项目;……

请发行人披露:……(3)合作研发项目是否形成了相关技术成果,合作双方关于研发成果的使用约定、采取的保密措施;……



2020年10月13日发行人补充披露:


三、…… 合作双方关于研发成果的使用约定、采取的保密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七、发行人核心技术与研发情况”之“(八)合作开发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合作开发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2、合作双方关于研发成果的使用约定、采取的保密措施

与上海大学合作研发的项目:项目合作期间针对双方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所有权归双方共同共有;双方独立开发的研究成果,其所有权归双方各自所有。针对双方共有的研究成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可以进行转让、许可第三方使用、向第三方进行商业性质的披露等行为。

与上海市合成树脂研究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的项目:双方在实施本项目之前各自获得、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利归各自所有,本项目期间各自获得、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在协议合作期限内及未来的5年内,对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律师建议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是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之间开展项目合作的常见情形之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是上市委审核的重点之一。

面对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拟上市企业应与合作方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相关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尽可能地争取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己方单独所有;如协商不成,也应尽可能与合作方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对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例如对研发成果的使用、许可、转让、利益分配等)作出详尽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带来任何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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