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于2004年2月6日在被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事安保、清洁工作。因原告不同意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公司培训,被告2019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司龄16年,总共实际工龄超过20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37.17元。被告提供了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工资单等材料,并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在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工作15年零4个月,原告的实际工龄超过20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表确认原告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包含加班费)为4557.4元。原告2019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且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法院支持原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2.76元(计算方式为179天÷365天×15天×4557.4元÷21.75天×200%)。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从年休假天数、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两个角度来考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工资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01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作者简介
范海云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mail:fanhaiyun@
co-effort.com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主要文章
《婚姻契约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针对企业将派遣用工用工方式转为劳务外包业务模式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新困惑——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引进现状分析及制度建议》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探讨》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