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购房时,有些会出于政策原因在房屋登记机关签署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又共同还贷。当婚姻走到尽头,法院如何判定房屋归属、另一方能否得到补偿、补偿的数额计算标准等,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案例导入
苏州工业园区的李某和易某2012年通过亲戚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了解,于2013年双方互见家长后确定恋爱关系,在缺乏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匆匆登记结婚。2016年,易某认为与李某的婚姻难以维系,便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李某和易某购买了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套住房,支付房屋首付款57万余元(其中易某支付36万元),剩余107万元通过银行按揭形式支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同时,易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中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明确房屋归李某所有,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易某主张买房时双方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属于共同出资买房,只是婚后由李某一人取得房产登记证书,而李某并不认可易某共同出资买房的主张。对于易某在首付款中支出的36万元双方无异议,但李某认为这是易某对购买该房屋的赠与。
法院裁判
关于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发生感情纠纷,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对离婚请求不持异议,应准予离婚。
关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易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房产存在共同购置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李某所有,李某应当对易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关于补偿数额,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除以二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按照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除以结婚时房产价值、共同已还利息和契税等其它费用之和。
关于易某首付款出资,李某主张易某对房产出资的36万元系赠与,但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在双方离婚时应由产权人李某予以返还。
案例评析
男女双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购房,一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明确放弃房屋所有权,婚后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方如无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购置房屋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可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一人所有。考虑到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形,基于公平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而共同支付首付款的部分,如无证据证明对方支付的首付款是赠与性质,则产权登记方应当返还另一方出资的首付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一对夫妻起诉离婚最终的财产分割形式不一定完全相同,需请教专业法律人士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对个案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范 海 云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mail:fanhaiyun@
co-effort.com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主要文章
《婚姻契约的效力及裁判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针对企业将派遣用工用工方式转为劳务外包业务模式的若干建议》
《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新困惑——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引进现状分析及制度建议》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探讨》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佘 晓 晓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mail:
shexiaoxiao@
co-effort.com
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2020年加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为婚姻家事及劳动法法律实务,致力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和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及劳动人事。工作之余注重综合素质培养,曾荣获第五届协力全国辩论赛冠军、苏州市第二届刑事辩论赛二等奖及“优秀辩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