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年终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为了保障个税优惠政策改革前后的衔接,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至此,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计算方法,笔者现就两种方法一一道来,希望可以给读者一些启示。
一
当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算方法
本方法将年终奖视为单独一个月的薪资,也有人称“第十三薪”,计税时按照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后附)找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
当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算方法
本方法将年终奖视为当年度内某一个月的薪资,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符合年度汇算条件的,合并办理年度汇算,计算公式为:[(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三
举例说明不同计算方法对年终奖纳税的影响
李某2021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0年度年终奖96000元,2019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三险一金扣除额3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48000元,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算呢?
(一)不并入综合所得分别计算
1.首先确定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96000÷12=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2.年终奖应纳税额=96000*10%-210=9390元
3.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0000-30000-48000)*10%-2520=1680元
4.全年应纳个税总额=9390+1680=11070元
(二)并入综合所得统一计算
全年应纳个税总额=(96000+120000-30000-48000)*10%-2520=11280元。
以上计算过程还未考虑免税收入等复杂的计算因素,我们不难看出,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更节税,需要综合考虑日常的工资情况、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分布的情况,并结合当年度年终奖奖金进行实际测算才可以得出结论。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雇员在取得非年终奖性质的奖金,例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津贴、全勤奖金等等,都应当一并计入当期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且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分别计征个税的方法只能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后年度都将全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财税律师关于年终奖计征方式的建议
在政策红利期内,年终奖的计征方式选择并不是“一招鲜,吃遍天”。笔者试着总结了不同计征方式选择的规律。
(一)当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较低时的计征方式建议
这个较低是多低呢?以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为基点,当除年终奖外全年的收入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都不足以覆盖基本减除费用时,应当将年终奖合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税。
(二)当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较高时的计征方式建议
这个较高是相对于前文60000元的基点而言的。当除年终奖外全年的收入在扣除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仍有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总结出一个计征方式选择的临界点为36000元:
即当年终奖的金额加上除年终奖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6000元时,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与不并入综合所得两种计征方式几乎没有差别;
当年终奖的金额加上除年终奖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时,可能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更为划算。
当然,这种选择方式只是一种相对简洁的判断方式,准确的判断仍然要结合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结语
为了让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出台新政策时通常会保留一定的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的选择。协力财税律师也会适时推出政策解读,以帮助广大客户做出最优的选择。
作者简介
马江川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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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iang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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