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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研究|财税律师说:如何规避公司人格否认的风险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21:20 人气:1471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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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连载第三期文章《财税律师说:如何规避公司人格否认的风险》


第一期、第二期文章请戳《协力研究|财税律师告诉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税事儿》、《协力研究|财税律师说:九民纪要涉税法律之股权转让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公司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在必要和例外的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可能被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亦将被突破,对此,九民纪要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个方面予以进一步规定。本文将从财税律师的视角建议企业家如何规避公司人格否认的风险。



公司如何规范经营,防范未然


只要是公司,就需要建账纳税;只要建账纳税,就会有财税需求,笔者建议公司从以下几方面自查是否规范建账建制:


(一)人格混同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而不入账。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用于出资的资本或财产所有权就归属于公司,与股东个人无关。一方面,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另一方面,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标志。如果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只要根据财务规范及时登记账簿进行财务处理的,就能更好证明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资金的无偿使用可以视为一种借贷关系,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款系。因此,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及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是关键。


2、公司和股东账簿不分,致使股东和公司财产无法区分。


实务中,很多股东名下有多个公司,所有公司同用一班人马,尤其是财务人员。然而,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账务处理极不规范,账册混用、账套混用、科目混用甚至账户混用时有发生,股东与公司之间、各个公司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终大家的财产都烂在一锅粥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所以即使各个公司共用同一班人马也应该独立运营,首先做到账簿独立才能财产独立,财产独立才能人格独立。


3、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签订交易合同、以股东个人账户收款,股东收款后并不及时缴存公司账户;或者股东个人和交易对方签订合同,股东收款而公司发货,公司的业务和股东个人的业务混为一谈屡见不鲜。公司沦为股东个人的赚钱工具,公司的独立人格已经完全丧失。然而这些工作所有的扎口都是在财务部门,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完善相关的财务和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从公司采购、入库、生产、销售、出库、收款的财务流程上严格把关,才能做好人格独立。


4、公司的财产登记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公司出钱给股东买车、买房也是非常常见的,但在财税领域可能视同公司对股东的分红,也有学者认为这亦是人格混同的一种。如果需要用公司的钱给股东买房买车,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登记在公司名下,由股东实际使用,双方形成租赁关系,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合理的分红、奖金等,将分红代扣代缴税款后发给股东,由股东自行支配。


(二)过度支配和控制


1、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


在没有合同依据或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形成利益输送的依据仅仅是因为某一股东同时控制了母子公司。这表明母子公司均没有独立的意识,财产也不独立。利益输送应当有一定的交易背景,财务操作上要尽量做到公允,税务上也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保持母子公司的独立性。


2、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归另一方。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益和损失应该归谁就归谁,不能通过人为的操作,使一方全部接受损失,一方全部接受获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司的独立性。在进行日常财务处理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企业的亏损或盈利,按照税收管理规定进行抵扣或纳税。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这样操作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做法不在少数,但不在人格否认的范畴中,此处主要行为是抽资设立同业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此问题财务上暂时无法规避,但是税务上有迹可寻,资金抽走的方式涉及的税种也不尽相同。


4、不经法定程序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或类似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要清算财务处理就必须规范,税务的核算也要清楚,否则后续无法完成清算工作。股东再以原资产、人员、场所原封不动成立新公司,仍然是股东对新旧公司存在过度支配和控制,构成损害原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本显著不足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也不可任意妄为,实际投入的资本应当和公司经营运行中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且股东有以此逃避债务的故意,会被认定为恶意经营,转嫁风险。公司在日常的会计核算、预期报酬的财务测算中应当实践谨慎性原则,股东在成立和经营公司过程中也应当维持资本充足原则,不要妄图以侥幸心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最终反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经营已经构成人格否认,如何亡羊补牢


如果公司经营多年,以往没有注意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经过预判可能已经构成了人格否认该怎么办呢?财税律师建议您:


(一)梳理现有债务关系,与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保护,不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侵害。如果股东已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存疑,那可以通过向债权人增加增信措施,提供担保等等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有其他途径可以保障债权的,则不需要通过否认公司人格来保护债权人利益。此外,公司人格否认案件须根据原告即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而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用,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主张否则公司人格,公司仍然能够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通过与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以其他途径和方式实现债权,就没有公司人格被否认的风险。


(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根本原因来自合规治理的缺失和股东、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欠缺,或者明知法律规定但不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司的独立性。要改善这样的治理局面,应从股东出资和经营两条线着手。

从股东出资看,股东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对注册资本的设定也应当与经营风险所匹配。完成出资后,个人财产、收入应当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亦不得随意占用、无偿使用公司的财产。

从经营角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首先保持决策的独立性,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到经理层,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使公司各部门运营保持独立性和规范性,而不是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的工具。其次,完善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销售、财务、人事等等方面)并严格执行。只有公司做到规范运营,才能真正实现公司的独立性,保持独立人格。公司保持独立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才有意义。


总结


有限公司制度是近代经济最伟大的发明,完善的公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先进的标志。

在我国,与公司制度相匹配的财税制度也日趋完善,38个会计准则和18个税收法律已经出台实施,作为市场主体要善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善用独立人格就要运用好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财务的工作就是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税收就是以公司的经营、财产为纳税依据,所以说运用好财税法律就是在制度上把握公司的独立性,才能保证股东的独立性,保证公司和股东的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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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江川

上海市协力(苏州)

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mail:

majiangchuan@

co-effort.com



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学专业。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有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长期从事财税合规审核、内控制度设计、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财税顾问、商事安排等工作。2019年加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重大交易税务规划,税务争议解决及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等。融合法律与财税,以跨界法律思维复合视角,致力为客户提供技术化精细化的专业复合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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