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中国政府一项必要的制度完善,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不会因此而改变。近年来,我国不仅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同时也在大幅精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中的限制措施从2017年的63条减少为2020年的33条,压减比例近50%。这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廖诗评认为,制定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旨在保护广大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企业,这项制度针对的仅仅是个别外国实体的违法行为,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发生改变。从全球治理层面看,也有利于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经贸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PART 02
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国家将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下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的,将予以公告。
工作机制在调查后将决定将某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公告的,也可以在公告中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该外国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
PART 03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
进出******************动;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
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其他必要的措施。
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若确需与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动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能否从清单中移出,也由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此外,外国实体也可以向工作机制提出将自己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申请,工作机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以下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全文:
律师介绍
朱 玲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mail:zhuling@
co-effort.com
朱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及涉外法律实务,十七年外企中国区法律负责人工作经历以及律师执业经历;承办案例被评为江苏省十佳涉外服务案例。
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协行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调解工作中心委员、女律师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包括企业风控、公司治理、投资并购、工程项目、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经济商事纠纷案件、涉外法律服务等,是一位优秀的企业风控专家、谈判专家;长期为多家国企、外企、民企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