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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合伙人时代,姗姗来迟的《民法典》之“合伙合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4/26 15:20:19 人气:2297


合伙模式,老树结新枝

合伙无论是契约形式还是组织形态,均由来已久,春秋时期的“管鲍分金”是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度雏形,在商业模式纷呈的当代,合伙模式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典型代表有分享利润的华为合伙机制、同股不同权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和万科的分层合伙人制度等,合伙作为一种组织形态,更是被投行界广泛采用。

合伙模式的广泛运用也引发了诸多纠纷,近年来,合伙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法院立案案由多样,检索结果显示有合伙纠纷、有限合伙纠纷、普通合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退伙纠纷等。在合伙协议已在实践中具备了一定的典型性时,将其列为有名合同正是应势而为。



《民法典》下,合伙合同不再“无名”

合伙从协议性、组织性、是否具有营利性通常被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调整民事合伙法律关系的依据是198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二章第五节之“个人合伙”、第三章第四节之“联营”,调整商事合伙法律关系的依据是1997年开始施行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即予废止,《合伙企业法》继续有效。

“合伙合同”作为《民法典》新设之有名合同,对合伙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解决了合伙财产归属、合伙事务执行、合伙盈亏分担及合伙人责任等问题,尤其为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照《合伙企业法》,笔者就《民法典》对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合伙模式,老树结新枝

合伙无论是契约形式还是组织形态,均由来已久,春秋时期的“管鲍分金”是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度雏形,在商业模式纷呈的当代,合伙模式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典型代表有分享利润的华为合伙机制、同股不同权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和万科的分层合伙人制度等,合伙作为一种组织形态,更是被投行界广泛采用。

合伙模式的广泛运用也引发了诸多纠纷,近年来,合伙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法院立案案由多样,检索结果显示有合伙纠纷、有限合伙纠纷、普通合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退伙纠纷等。在合伙协议已在实践中具备了一定的典型性时,将其列为有名合同正是应势而为。



《民法典》下,合伙合同不再“无名”

合伙从协议性、组织性、是否具有营利性通常被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调整民事合伙法律关系的依据是198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二章第五节之“个人合伙”、第三章第四节之“联营”,调整商事合伙法律关系的依据是1997年开始施行的《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即予废止,《合伙企业法》继续有效。

“合伙合同”作为《民法典》新设之有名合同,对合伙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解决了合伙财产归属、合伙事务执行、合伙盈亏分担及合伙人责任等问题,尤其为不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照《合伙企业法》,笔者就《民法典》对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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