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用人单位按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审判实务中法院一定会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违约金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真实一个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终3885号
昆山XX有限公司
与何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何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昆山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岗位为财务,约定何某工资为7000元/月,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何某)承诺其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一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如违反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不以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2017年8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书。
此外,何某在入职公司前,于2016年2月申请办理了某检测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某检测公司正式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经营范围与公司高度重合。
2017年9月22日,何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5000元,公司于仲裁中提出反诉申请,要求何某支付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该委驳回公司要求何某支付违约金的申请。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违约金63000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重要财务人员,知悉并掌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大量信息,被上诉人与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上诉人在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行为已违反了其在职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在被上诉人处每月工资7000元,结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岗位职务、上诉人从事竞争业务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竞业限制赔偿金惩罚性特征,一审法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任职期间所获工资总额50%,计63000元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金额,但在审判实务中并不一定是违约金约定多少法院就判多少。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因劳动者的竞业行为遭受侵害进而造成利益损失,违约金则是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填补。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
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合理,且与劳动者工资收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差距不大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数额。
同时,基于公平合理之原则,若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利于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则会从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持续的时间及情节、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约定有技巧,
协力律师帮你把关绕;
企业合法权益要维护,
齐心协力才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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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终3885号
昆山XX有限公司
与何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何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昆山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岗位为财务,约定何某工资为7000元/月,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何某)承诺其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一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如违反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不以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2017年8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书。
此外,何某在入职公司前,于2016年2月申请办理了某检测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某检测公司正式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经营范围与公司高度重合。
2017年9月22日,何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5000元,公司于仲裁中提出反诉申请,要求何某支付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该委驳回公司要求何某支付违约金的申请。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违约金63000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重要财务人员,知悉并掌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大量信息,被上诉人与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上诉人在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行为已违反了其在职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在被上诉人处每月工资7000元,结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岗位职务、上诉人从事竞争业务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竞业限制赔偿金惩罚性特征,一审法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任职期间所获工资总额50%,计63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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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金额,但在审判实务中并不一定是违约金约定多少法院就判多少。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因劳动者的竞业行为遭受侵害进而造成利益损失,违约金则是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填补。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
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合理,且与劳动者工资收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差距不大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数额。
同时,基于公平合理之原则,若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利于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则会从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持续的时间及情节、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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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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