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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莫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灰飞烟灭” | 协力案例

作者:陈军杰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争议解决 日期:2022/4/26 15:15:10 人气:2007

法律小知识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国家为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设置的 “利器”!为何说其是“利器”,是因为如果及时行使,能够确保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得到受偿!

正是由于该权利极其厉害,因此,法律对建筑企业行使该权利的时间作出严格限制——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简介

2012年2月,某建筑企业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企业承建某实业公司厂房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筑企业依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工程结算价为19207549元。至2013年1月21日竣工验收时,尚欠工程款5295535元。后某建筑公司虽多次催要工程款,但业主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

直至工程竣工将近一年后,某建筑企业才在收款无望下于2014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建筑企业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得知涉案房屋及土地均已被业主抵押给银行以申请贷款。由于某建筑企业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就意味着涉案房屋及土地经评估拍卖后的价款在先偿还银行贷款后,才轮得到某建筑企业,工程款基本上已无望追回。


律师评析

此案为非常典型的过期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

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优先受偿权特别要注意:(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清偿顺序在银行抵押权之前。

特别提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极短,只有六个月的时间!而本案就是由于建筑企业未能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导致丧失权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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