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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协力财税律师告诉您:首次个人所得税汇算应该这样做

作者:薛恒、马江川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9:57 人气:1764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2019年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工作启动。下面针对本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展开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要点归纳


(一)个人所得税税目以及综合所得的范围:汇算什么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目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目有:(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为综合所得,居民纳税人[1]按纳税年度[2]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主体:谁来汇算


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才需要办理汇算,非居民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


根据4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1) 2019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需要申请退税的;(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汇算:(3)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4)纳税人年度汇算补税不超过400元的;(5)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汇算办法:年终奖要不要合并汇算


年终奖要不要合并汇算?该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未合并计算的,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办法单独纳税。如果纳税人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的,应当纳入年收入中合并汇算。


(四)综合所得四项子目确认范围:怎样确认收入类别


综合收入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类,以下进行列举说明:


(1)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法律原因是因为任职或受雇佣,有别于劳务报酬,一般表现形式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参加了基本社会保险。


(2)劳务报酬所得: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区别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表现为提供劳务方与支付报酬方无劳动关系,双方通常系以某一时段提供劳务或完成某一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合同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无需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办理基本社会保险。


(3)稿酬所得:因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除以出版和发表图书、报刊为主营业务的单位聘请的专职从事在本单位载体上出版、发表工作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取得的收入外,其余个人从事的相关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均为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提供文字、图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归属于稿酬所得,不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五)收入确认原则以及计算方法:汇算哪一时段、怎么算


收入栏次填写要谨慎,以免造成多交税款,通常只要注意以下两点,填写的数额就不会有太大问题。


(1)收入确认原则: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即在本年度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2019年1月发放的2018年12月的工资,则该收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应当纳入当期收入额。


(2)综合所得收入额:年收入额和年收入有所区别,综合所得计算的年收入额是居民个人取得年收入按照税收规定调整后的收入额。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3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2019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2019年度应纳税额-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六)申报方式:自己办、单位办或请人办


1.自己办: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单位办:委托任职受雇的单位办。选择单位代办年度汇算,需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如还有单位以外的收入,或者单位不掌握的扣除项目,需一并提交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3]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您需要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

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无境外所得的,可以使用简易方式申报,使用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只需申报基本信息和应退税额。有境外收入的,不得使用简易方式申报,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办理申报。

本年度税务机关开通四种申报渠道: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渠道申报,优先推荐网络形式申报,该种方式在补税、退税等方面都比较方便。


二、个人汇算清缴中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核查中不配合税务检查面临失信风险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年度汇算结束后,税务机关如需要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请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将记入纳税信用记录。构成严重失信的,还可能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故意不如实申报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如实填报有可能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未依法补税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退税权利可以放弃,但纳税人必须履行依法补税的义务(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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