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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劳动】新冠疫情期间阶段性社保政策相关的十二个热点问题解析

作者:陆发明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9:40 人气:4388


背景 :

2020年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强调,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必须抓紧出台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为此,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更是于2020年2月2日在全国率先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其中对有关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失业金返还及缓交社保等政策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结合上述相关文件,就目前阶段性社保政策涉及到的十二个热点问题作出如下解析:




一、《通知》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重点内容?



由上表可见,除湖北省外其他地区只有中小微企业在上述期限内才能免征,大型企业是减半征收,而湖北省所有企业在上述期限内都免征。




二、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如何区分?包括哪些行业?

答:《通知》第四条明确,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区分标准: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该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注: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予以减免?

答: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通知》第二、三条明确,在湖北以外其他省份,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费用,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对严重困难企业可以缓交;湖北省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


第五条明确,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由此可见,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是针对企业的扶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还是需要依法缴纳,且企业仍要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部分可以缓缴或免缴吗?

答:不可免缴。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2020年2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发布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但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意见》明确了两大要点:


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二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住房公积金可以缓缴或免缴吗?

答:不可免缴,但可缓缴,特定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2020年2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发布会。住建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1)对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2)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根据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2月13日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其中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缓缴的,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补缴。




六、2月份的社保费已经全部扣缴了怎么办?

答:可以退抵。


202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陆进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部分2月份已缴社保费、医保费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退抵,以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税务总局将同有关部门一起狠抓落实,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实打实地享受到政策好处。




七、社保在减免期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

答:不会,职工可正常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首先,《通知》第五条明确,要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第六条明确,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其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中明确,因受疫情影响,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再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发布会上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公积金缓缴政策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缴政策?

答:不可免缴,因为这次通知规定的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但允许缓缴,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且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所谓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

2.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

3.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4.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

5.没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自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1月30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五条中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并没有免缴政策,只可以缓缴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九、企业在疫情期间裁员或者减员,还能享受通知规定的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务院对企业实行减免,并没有附相应的条件,所以裁员、减员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十、对稳岗就业的企业能享受什么社保政策优惠?

答:2020年2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就业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人社部会同财政部新出台两项举措,综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益面,降低政策门槛,放宽申领条件,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都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二是加大对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受益企业范围;还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可按照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


此外,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日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第5条规定,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能享受通知规定的相应减免政策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享受此次减免政策。


《通知》第一条明确,除湖北省外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征政策,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第二条明确,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因此,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享受此次减免政策。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减免政策?

答:劳务派遣单位仍然可以享受本次通知规定的社保减免政策。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由派遣单位缴纳,因此只要劳务派遣单位符合《通知》的规定,社保费用依然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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