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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研究】建从北京k歌之王集体裁员谈困境企业自救方式的选择

作者:蒋红霞、薛恒 来源: 日期:2022/4/26 15:19:41 人气:1207

2月8日,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在网络流出并上了微博热搜。信中称公司2019年度效益较前几年明显下降,而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又使公司雪上加霜,公司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在此背景下,公司决定将于2020年2月9日与全体2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薪酬发放、社保缴纳作出了如下安排:“本月底前发放1月份工资的50%,待复工后2个月内补足剩余工资的50%;如以上方案超过30%人不通过,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距离公开信发布已经20多天过去了,北京k歌之王的裁员进展如何,目前在网上未能查询到最新信息,但是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北京k歌之王的自救之路并不顺畅。假如说,真的有超过30%的员工不同意北京k歌之王的裁员方案,那么会如信中所述“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么?对于和北京k歌之王一样面临危机的困境企业而言,应当如何选择自救措施呢?本文将会和您一起来进行探讨。


一、北京K歌之王能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谁能申请北京K歌之王破产?

经查询,上海K歌之王的品牌持有方为上海中贯汇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K歌之王的经营主体为北京瞅骋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瞅骋马公司”),本次面临困境的经营主体为后者,假如后续北京K歌之王真的需要通过破产清理债务,那么破产主体即应当为瞅骋马公司,网传的所谓“北京K歌之王破产”的表述并不确切。


信中称“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的内容除了流露出向员工施压的意味,也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谁能申请瞅骋马公司破产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主体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所以,有权申请瞅骋马公司破产的主体主要有两个:瞅骋马公司和瞅骋马公司的债权人。北京K歌之王欠薪的员工享有职工债权,属于前述债权人的范畴,当然也有权申请瞅骋马公司破产。


所以,有权申请北京K歌之王经营主体破产的主要有瞅骋马公司、债权人(含职工),即瞅骋马公司既有可能主动申请破产清算,也有可能在债权人申请下被动破产清算。


(二)北京K歌之王是否具备破产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不同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相对条件较少,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债务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被认定为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可见,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门槛比较低,但是在实践中,不管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受理法院一般都会通过审查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判断其是否达到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进而决定是否受理。


通过公开系统查询,瞅骋马公司目前共有3件涉诉案件,笔者注意到其中一件执行案件中,瞅骋马公司系申请人,执行标的约645万元,双方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且瞅骋马公司享有对被执行人朱小飞持有的北京卖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的质权。仅有这些信息,目前我们无从判断瞅骋马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但是我们可以推测,作为一家高档娱乐会所,其装修价值肯定不菲,且按美团点评公布的人均消费2119元及媒体报道的王思聪等富豪曾一掷千金的消费实例来看,其之前的营业收入肯定是相当可观的,而现有主要债务我们推断大致为近期房租及200多名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些供应商的货款,由此可见,瞅骋马公司的现状很有可能并未达到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


(三)北京k歌之王是否必然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在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情形下,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可见,即便北京K歌之王的经营主体瞅骋马公司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其并不必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自行申请破产情况下,除了破产清算,其还可以选择申请重整或者和解;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除了破产清算,债权人还有可能申请对其重整;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即便债权人申请其进入清算程序,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前,其仍然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


二、假如瞅骋马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等有关人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违反前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训诫、拘留、单处或并处罚款等司法措施。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存在个别清偿、隐匿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原则上指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监高当然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以,经人民法院决定,董监高同样应当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可能面临拘传、训诫、拘留、单处或并处罚款等不利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返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监高。


此外,如果企业实施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企业财产等妨害清算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有可能触犯妨害清算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有权追缴股东未缴纳的认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换言之,对于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


此外,股东对公司出资后,非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追缴股东抽逃的出资本息,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则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补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困境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自救方式?

(一)提早谋划企业自救或结束营业的时机和方式

可以说,北京K歌之王目前的困境是长期积累的脓包偶然被疫情挤破,才发现已经难以敷药自愈。从北京K歌之王公开信的内容看,瞅骋马公司承认公司近几年的经营管理是有问题的,只不过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使得公司骤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紧迫风险,危机提前爆发,换言之,即便没有本次疫情,瞅骋马公司最终也有可能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果该组织不能实现盈利而仍然通过负债勉强维持经营,那么不仅是对员工、债权人、股东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根据公开信所述的北京K歌之王的现状推测,数月以前该企业需要负担的员工工资、社保等成本以及其他外部债务尚可以完全支付,如果提前几个月谋划通过破产程序或其他措施自救,很显然,彼时员工、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且企业也不至于白白损耗几个月的成本以至于拖到了难以为继的境地才筹谋破产事宜,可见行动迟滞只会扩大成本、扩大负债,最终侵害员工、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利益。


所以,对于困境企业而言,要提早谋划企业自救或结束营业的时机和方式,找准时机、主动行动,争取通过最有利的路径走出困境或者平稳结束营业。


(二)慎重选择破产法框架下的自救措施

1.谨慎选择破产清算

从企业存续角度上讲,破产清算可能与“救”的初衷相违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将由管理人完全接管企业,管理人负责处置企业资产、清偿债务等全部事务,通常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完毕后注销企业。而且,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日常经营、财产处分、债务清偿是否规范合法,是否经得起审计和调查等将决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相关人员是否面临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都将面临追问。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前述因素进行充分论证后再决定是否采用这种方式。从实践效果看,破产清算不是一般困境企业的最佳选择,但是对于那些无以为继,再继续经营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任何意义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止损也未必不是明智之选。


2.优先选择破产重整或和解

除了破产清算,债务人还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意味着企业最终走向消亡,而重整与和解则有可能使企业走向重生。


重整通常是危机企业最常用的自救手段,虽然重整程序启动后法院需要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企业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企业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样一来,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企业可以主导重整谈判、重整计划拟定等重要事项,企业可以与债权人、投资人等直接展开谈判,通过在重整计划草案中纳入债转股、比例清偿、展期清偿等各种合法方式尽可能削减企业负债,让企业获得存续发展的机会。此外,待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企业将重新获得完全的自主经营权,信用记录也将获得修复,跟进入破产程序前并无二致。按照破产法的机制,在重整计划中削减的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即可获得自动豁免,企业不再有清偿义务,债权人也不能再向企业追讨。所以,重整是最大化保留企业经营价值、保留职工就业岗位、保留企业经营权的自救手段。


和解成功取得的效果和重整类似,都能起到削减债务的目的,最终都是使企业继续存续。和解程序中,一般由管理人将债务清偿比例、清偿时间、清偿方式等偿债事项纳入和解协议草案,然后将和解协议草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企业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对于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清偿。


(三)尝试破产之外的自救路径

企业自救方式当然并非破产一条路。虽然受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我们预计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将会被动地面临需要破产清算的境地,但是面临破产并不必然需要进入破产。在破产之外,企业仍然有许多自救路径,比如以破产作为商业谈判的工具,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削债及延后付款的方案;评估企业自身优势资源,积极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预重整等。


四、结语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北京K歌之王的案例给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时候,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要提早谋划企业自救或结束营业的时机和方式,争取通过最有利的路径走出困境或者平稳结束营业,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减少企业损失,最大化的保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尽可能地降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最大化地节约和释放社会资源,以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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