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务外包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如下解析: 一、什么是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一方,将企业将内部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作为承包方的劳务外包公司及其他组织,承包方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有哪些不同点?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虽然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表面上看似都是本公司员工去往别公司工作,但是二者之间内涵并不相同: 1、服务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2、管理权限不同 派遣员工需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而外包员工与承包方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一般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 3、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的员工一般具有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而且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而外包员工并无前述限制。 4、相关资质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三、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承包方和外包员工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合同法》约束和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外包员工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承包方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包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外包员工接受承包方的直接管理和工作安排。 外包员工与发包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亦没有其他直接的法律关系。 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外包员工工资及生活费应由谁支付? 由于承包人与外包员工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在疫情发生期间,一般情况下,外包员工的工资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无法复工期间的外包员工的工资及有关生活费支出? 主要要看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承包方可以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无法复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或生活费支出与发包方进行协商,确定有关损失分担。 六、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发包方未能及时通知承包方,并且未提供证明,承包方可否就扩大损失的部分向发包方主张? 可否就扩大损失部分向发包方主张,主要看发包方在疫情发生后是否存在过错。 众所周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发包方作为受影响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其生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及相关证明,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可能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发包方未及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继续履行合同而安排了劳务人员,却因非己方原因无法返岗作业,由此产生的员工工资等人力资源成本,应视为造成承包方的损失的扩大。如果发包方不能证明其对扩大损失部分没有过错的话,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就扩大的损失应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担,而不应当由守约方独自承担。 七、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主张解除《劳务承包合同》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但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不可抗力虽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必须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如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八、新冠肺炎疫情下承包方就外包人员的管理应采取哪些措施? 作为承包方在疫情期间可以与员工协商,以年休假、请事假以及轮岗轮休、职工居家办公、将员工调节至人员缺乏的企业、集中上班集中休息、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方式尽量来减少受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对于能复工而拒不复工的员工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旷工处理,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慎用。 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也是一场挑战,对于小规模的外包企业有可能破产,但是企业复工在即,人流的限制导致企业招工更难,对从事外包业务的企业依赖性更强,这也使得从事外包业务的企业有更大的议价空间,与发包方就此次疫情的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解决,以达到共赢。